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的決定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在2007.09.27由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9.27
  • 實施時間:2007.09.27
2007年6月29日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2007年9月27日甘肅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該法規自即日起廢止。
2007年9月27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蘭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廢止1992年11月23日蘭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暫行辦法》,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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