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後評估辦法

甘肅省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後評估辦法》。辦法明確:可以採取委託、招標等方式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法規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進行評估(5月13日《法制日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這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當前地方人大面臨著越來越繁重的立法任務,委託第三方立法不失為一劑良方,這對於加快立法進程,改變立法滯後現狀,有效遏制部門公權力濫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如果過度依賴,將有損於地方人大立法的權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後評估辦法
其實,地方人大委託第三方參與立法已不是什麼新鮮話題。早在1986年,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託上海團市委牽頭,市委宣傳部、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政府教衛辦、青少所等16家單位參與起草了我國第一部為未成年人定製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此後,重慶、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遼寧、青島、寧波、武漢等省、市人大常委會先後採取委託的方式,將立法項目交給律師事務所或科研院所等單位起草。委託第三方立法,既有利於平衡各方博弈,消除部門利益法律化,又有利於提高立法的科學化水平,彌補立法機關自身立法資源的不足。
但委託第三方立法帶來的問題是實踐經驗不足,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容易脫離實際,在科學性、針對性和操作性上不強。如2001年,某律師事務所受當地人大委託負責起草《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由於該草案的最初起草脫離實際,缺乏可操作性,而不得不再次回到部門立法的老路上來,最後通過的法規與最初的草案相比已面目全非。這表明,如果賦予委託第三方參與立法過多的任務,並將其視為包治立法尋租的“仙丹妙方”,那么地方人大立法機關的作用無疑會大大削弱。
委託第三方立法,地方人大從立法前期的調研、到立法過程中的草案起草以及立法後實施評估,都要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同時相關部門和單位、社會公眾等要積極參與立法的全過程。
地方人大應配強配齊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力量,增加有法律實踐經驗的專職委員的比例,使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回歸本位。
委託第三方立法效果如何,還有待於時間來檢驗。哪些立法項目需委託?委託立法的效果如何評估?對評估效果不好應如何處置?等等,這些都需要用更為完善的機制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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