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2008年11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11.28
  • 實施時間:2009.03.01
規定全文,修改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書面報告,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下列檔案: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省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等;
(四)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報告;
(二)公布該規範性檔案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以及相應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同時報送紙質文本一式十份和電子文本。
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查。
第六條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接收、登記,並根據其內容,負責分送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報送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專門機構負責接收處理。
前兩款所稱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專門機構,統稱為接收登記機構。
第七條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相應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審查。
報送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進行審查。
報送的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職責範圍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負責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前三款中所稱省人民代表大會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統稱為具體審查機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送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的;
(五)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接收登記機構收到審查要求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送交具體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條 前條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審查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接收登記機構收到審查建議後,經研究認為確有審查必要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送交具體審查機構進行審查。認為沒有審查必要的應當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回函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具體審查機構收到審查要求和建議後,應當在六十日內對送交的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情況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二條 具體審查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可以通知制定機關派員說明情況或者提供書面說明。
具體審查機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時,可以邀請專家參與審查工作,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十三條 具體審查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書面審查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同意對被審查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依法定程式對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公布,並按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認為被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在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向審查機關說明理由。
具體審查機構認為制定機關提出的無需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或者處理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審查機構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向省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第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記機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對逾期不報送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具體審查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
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具體審查機構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具體審查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具體審查機構反饋。”
“具體審查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檔案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公布,並按本規定報送備案。”
六、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具體審查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審查機構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向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對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記機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對逾期不報送的,予以通報批評。”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對《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的必要性
《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施行以來,為推動和規範我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加強法律監督,保障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維護法制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今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為進一步完善立法監督,立法法中對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範圍、備案機關、審查方式、備案審查機構的工作職責等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為與立法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對《規定》進行相應修改。
二、修改過程
2015年9月,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法工委起草了《規定》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在書面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相關工作部門、各市州人大和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後,作了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法制委員會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修改的內容合理,已經成熟,提請審議。
三、規定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備案審查檔案的範圍和備案機關
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據此,在《規定》第三條報備的規範性檔案範圍中增加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第四條中增加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同時,還應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內容。
(二)關於主動審查
立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規定》對有關國家機關、單位和個人提出審查要求和建議時如何審查處理作了規定,而沒有規定可以主動審查的內容。為了加強主動審查,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備案審查工作,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的要求,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增加了“具體審查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的規定。
(三)關於強化備案審查機構的工作職責
立法法修改之前,在備案審查中發現報備檔案存在違憲違法問題時,只有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有權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常委會工作機構只能口頭溝通,無權提出書面意見。修改後的立法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強化了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備案審查工作職責,允許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同時還規定,在制定機關不糾正其錯誤時,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法規的建議。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為了進一步強化備案審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加大糾正違法行為的力度,修正案草案對《規定》的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條作了相應修改,允許備案審查機構對審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在制定機關拒絕接受其意見時,應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或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以上修正案草案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11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對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有利於促進法治政府的建設;有利於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人大監督制度,推進人大監督工作,增強人大監督實效。根據我省實際,制定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同時提出了對規定草案的一些修改意見,建議研究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審議表決。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2008年11月25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並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會議列席人員提出,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的內容:“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民族自治州(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對其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解釋”,在立法法、我省和蘭州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式規定中已經作出了專門規定,不屬於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範疇。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此項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表述含義重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含在“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之中。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其中的“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對未按期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且情節嚴重的,啟動詢問、質詢等監督形式,過於嚴厲,給予通報批評即可。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第十七條中“情節嚴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啟動詢問、質詢等監督形式追究責任”的內容。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中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草案表決稿及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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