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入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並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中央在縣各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監督範圍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照工作性質、管理職能和監督範圍,分為綜合性和行業性兩類。綜合性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監督範圍為所在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行業性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監督範圍為所在系統、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和配合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從社會各界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
(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式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五)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任前考核和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培訓考試情況;
(六)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七)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八)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情況;
(九)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情況。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許可權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發放安置補償費、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保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重點監督。
第三章監督措施
第十一條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單位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
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對在職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新頒布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並考試,對考試不合格的,取消其執法資格。
第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職務任前法律培訓考核制度。
對擬任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職務的,任命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和執法實績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
第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監製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
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履行職務,應當分別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
行政執法證件的具體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證件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年行政執法檢查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施行一年後,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本系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新頒布的政府規章施行一年後,負責組織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告執行情況的同時,還應當報告規章施行評估情況。
第十六條實行依法行政工作評議考核和年度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行政評議考核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當年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當年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實行規範性檔案公布及備案審查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社會公布,並依法報送有關機關備案。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按照《甘肅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實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爭議時,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本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協調;不能協調一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裁定。行政執法爭議未協調或者裁決之前,除關係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外,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單方作出處理措施。
第四章監督程式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採取普遍檢查與重點檢查、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行政執法監督的形式為: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
(二)聽取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
(三)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和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四)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案卷評查;
(五)審查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六)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檔案資料;
(七)其他監督形式。
第二十條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監督事項、人民政府交辦的監督事項,組織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報告結果;
(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司法機關提出的司法建議開展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回復結果;
(三)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訴、控告、檢舉,適時組織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四)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新聞媒體反映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事件,及時組織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被監督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方式:
(一)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詢問行政執法機關有關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知情人;
(三)委託鑑定、評估、檢測和勘驗;
(四)組織有關機構、專家論證和諮詢;
(五)召開聽證會。
被調查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調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進行。
第二十二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監督範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立即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暫扣或者收回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五)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行為;
(六)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執行前款規定,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接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書面報告結果。
《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應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專用章,其格式及使用程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統一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申請複查;作出處理決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決定。
複查期間,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依法糾正,並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取得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進行執法活動的;
(二)未取得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從事執法工作的;
(三)未建立和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規範性檔案的公布和備案制度的;
(二)不執行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的;
(三)不執行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的;
(四)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執法爭議調處決定的;
(五)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或者拒絕報告《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執行結果的;
(六)妨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妨礙行政執法監督的;
(四)對申訴、控告、檢舉者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二)違法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權的;
(三)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為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是,由於一些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執法為民的觀念不強、執法水平不高,在行政執法工作中,仍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存在,行政執法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現象時有發生,損害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亟需進一步規範。
(一)制定本條例是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需要。1997年,省政府頒布了《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省政府令〔1997〕31號),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規定》執行10多年來,在強化監督措施、規範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該《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的需要:一是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要求建立和完善的一系列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現規定中沒有明確的規範;二是政府法制機構主體地位不明確,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力度不夠;三是在具體操作層面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導致監督檢查流於形式。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確保依法行政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本條例,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為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在執法方面,要求“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制定本條例,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
(三)制定本條例,是堅持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通過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規範執法行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擴大人民民眾對政府的監督力度,保證各項管理活動在人民民眾的監督下運行,就能夠更好地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消除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制定本條例,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用十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制定本條例,就是要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通過推進依法行政、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使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切實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五)制定本條例,是提升監督層次、強化監督權威的需要。認真有效地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是實現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級行政機關不僅要自覺接受各級黨委的領導,接受各級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的監督,接受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還要切實加強自身的行政監督,強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其所屬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的層級監督,及時發現、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但是,由於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政府法制機構在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時,在法律法規層面缺乏過硬的依據,在具體操作層面缺乏必要的手段,不能很好地發揮監督檢查的作用。只有通過法規授權,對行政機關之間的執法爭議賦予政府法制機構調處權,對違法不當行政行為賦予政府法制機構督察、糾正、通報權,才能改變法制機構監督無力的狀況。通過地方性法規將目前
行之有效的行政領導任前法律考查測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案卷評查、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報告等制度以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同時,把人大、政協和司法機關的監督,新聞媒體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與行政機關的內部層級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於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保證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必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起草過程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實現依法行政,是各級政府的共同目標。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了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確定了“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奮鬥目標。之後,又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檔案,對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行了全面規劃和部署。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檔案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快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步伐,推進建設法治政府進程,省政府把制定《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列入了《甘肅省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五年規劃(2005—2009)年》。為了做好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依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參考安徽、重慶、寧夏、四川、浙江、黑龍江等十幾個省市已經制定出台的法規、規章,本著“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於2006年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2007年,省政府法制辦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赴江蘇、浙江等省學習考察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工作,之後,在認真總結我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參考借鑑其他省市的做法,起草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書面徵求了省級主要執法部門和各市州政府的意見,同時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後,在2008年初的省政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會上徵求了各成員單位的意見。2008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根據《決定》,省政府法制辦再一次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修改,並再一次徵求了各地各部門的意見。2008年8月27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省人大法工委、省委黨校、省社科院、西北師大、西北民大、甘肅政法學院的專家教授,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論證修改。之後,經省政府法制辦第85次辦務會研究修改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審議。2009年2月4日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進行了審議,會後,省政府法制辦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本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實施機構和職責。條例草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檔案精神,明確了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同時明確了執法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檢查執法情況、考核執法工作、協調執法爭議、查處違法行為。
(二)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制度。條例草案明確了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監督的基本制度,即: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公示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任前法律培訓考查測試製度,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報告制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年度報告制度,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公布及備案審查制度,行政執法爭議調處制度。對建立健全這些制度,國務院《綱要》和《決定》都有明確要求,條例草案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條例草案將行政執法機構主體資格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納入了監督範圍。同時把行政執法機關在涉及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納入了重點監督範圍。
(四)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程式和處理措施。條例草案明確了行政執法監督程式:行政執法監督的啟動、調查和處理,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與專門監督的銜接。同時,對違法執法的機構和人員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措施,主要有:通報批評、依法糾正、責令糾正、暫扣和收回執法證件、行政處分等。
(五)關於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任前法律培訓考查測試製度的設定。條例草案中規定:“對擬任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職務的,在任職前考察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任命機關在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這是國務院《綱要》和《決定》中的要求,在省人大常委會1998年通過的《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綱要》中提出:“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任職前實行法律知識考試的制度。”《決定》中提出:“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對擬任市縣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在任職前考察時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甘肅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時,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和執法實績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命。”因此,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任前考查測試製度,於法有據,符合依法治國的精神,是堅持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重要舉措。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妥否,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9年6月2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了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地方法規的必要性,一致認為:制定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對於完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對進一步修改草案提出了意見建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就草案修改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協調,並將草案印發省直有關廳局,市(州)法制工作部門、常委會立法顧問和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仔細推敲和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於7月20日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規定,未明確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層級執法監督以及對垂直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應當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並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擬任行政領導職務的人員,在任職前只考察其是否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考核其執法實績並作為任職的依據。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實行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職務任前法律培訓考核制度。對擬任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領導職務的,任命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和執法實績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任職的依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三、有的常委會立法顧問提出,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評價、對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檢驗的一種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其目的是為促進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行政。條例中有關這方面的內容不夠完善,建議予以補充。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草案第十三條增加了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評議考核制度的內容,修改為:“實行依法行政工作評議考核和年度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行政評議考核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評議考核過程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考核結果還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當年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當年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有關行政執法事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組織專項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草案缺乏這方面的規定,建議予以補充。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了一項規定,即:“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新聞媒體反映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事件,及時組織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作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四項。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條有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因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請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的途徑和方式的規定,與本條例的主旨即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內在聯繫,且這方面的內容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很明確,建議刪除此條。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部分條款順序作了調整,對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及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7月27日對《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議刪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四款。
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修改為:“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三、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履行職務,應當分別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
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一項修改為:“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監督事項、人民政府交辦的監督事項,組織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報告結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