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範

2008年5月12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 發布主體: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8年5月12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範
農林水利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2008-5-12

法規內容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範(2008年5月12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主任會議審定通過)
第一條為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通告等和本市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市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公布該規範性檔案的公告,規範性檔案文本,有關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及其說明等有關檔案。報送的檔案應當裝訂成冊,一式十份,並附電子文檔。 規範性檔案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必要性; (二)制定的過程; (三)主要制度及其規範目的和依據;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簽收,並在簽收當日將規範性檔案送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後進行登記,並在收到之日起兩日內,根據職責分工將規範性檔案送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七條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當,提出審查建議的,報經秘書長批准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簽收當日將書面審查要求送法制工作委員會,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第九條本規範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不適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簽收、登記。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其他工作機構收到書面審查建議的,應當在收到當日轉送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書面審查建議後,應當在兩日內向審查建議提出人發出受理回執。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初審,經初審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正式審查的,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建議起六十日內書面答覆審查建議提出人;經初審認為有必要進行正式審查的,報經秘書長批准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該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第十條審查規範性檔案,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召開審查會議,會同審查的委員會應當派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召開審查會議時,可以要求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應當在六十日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報經秘書長同意,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
第十二條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認為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不適當情形的,經主任會議決定,由法制工作委員會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義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發出審查意見書,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
第十三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書後,應當在六十日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意見,並將該書面意見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反饋。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收到反饋意見當日將反饋意見送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收到之日起兩日內將反饋意見送有關工作委員會,並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書後,在六十日內沒有提出反饋意見或者不同意修改或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或者由法制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義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和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相關檔案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存檔。
第十六條每年1月31日前,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目錄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簽收當日將目錄送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兩日內分送各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十七條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以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義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本規範所稱“日”,均指自然日。
第十九條本規範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2、《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規定》有關條文 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規範性檔案備案內容包括:備案報告,公布該規範性檔案的公告,規範性檔案文本,有關修改、廢止的決定及其說明等有關檔案。報送的檔案應當裝訂成冊,並附電子文檔。報送份數由接受備案的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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