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後評估辦法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後評估辦法
(2014年12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後評估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增強地方性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推進依法治國方針全面落實,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後評估,是指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滿一年以上,對法規的質量、實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綜合評價,提出重新制定、修改、廢止等的意見、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立法後評估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是立法後評估的主體。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提出立法後評估的議案或建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二)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相關工作機構);
(三)法規實施部門或人民團體;
(四)其他。
第七條 提出立法後評估的議案或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會同相關工作機構初審,提出處理意見提請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八條 地方性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定為評估對象: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地方性法規的內容以及實施情況提出的意見相對集中的;
(二)地方性法規所調整事項已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上位法已作出重大調整或修改,對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內容產生影響的;
(四)相關工作機構根據組織視察、執法檢查、調研等活動所了解的情況認為需要評估的;
(五)市人大代表對法規實施意見比較集中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
第九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與國家、省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二)法規內容是否符合當前我市客觀實際,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設定是否合理;管理制度、措施是否適當;行政程式是否公開透明;對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影響;法律責任是否適當。
(三)與本市其他法規是否互相銜接、是否存在衝突;相關的配套制度是否已經建立;是否得到普遍遵守與執行,是否已達到預期目的等。
第十條 法工委負責立法後評估的組織實施工作,會同相關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相關社會團體擬定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實施。
法規實施的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法規執行中存在問題以及修改意見和建議等內容提出報告。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並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
第十一條 法工委應當成立由相關工作機構、部門或者社會團體人員以及專家組成的評估小組,具體承辦評估工作,並於評估工作完成後向主任會議作出報告。
評估報告提出需要對法規予以重新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計畫或者立法規劃。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工委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第三方機構對法規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進行評估。對相關工作機構提出的評估建議經主任會議同意後,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受委託機構應當與法工委簽訂協定,成立評估工作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提交評估報告等,並不得將評估事務轉委託,不得對外公布評估信息。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鼓勵、支持、引導公眾參與立法後評估。
評估工作的相關信息,應當在媒體公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開展評估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擬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方式、評估步驟、職責分工、時間安排等。
(二)開展調查研究。採取部門自評、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專家諮詢、專題調研、問卷調查、媒體徵詢等方法,了解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等相關信息。
(三)提出評估報告。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基本情況,包括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評估時間等;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提請評估的議案或建議作出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價;
(三)作出評估結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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