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4.23
- 實施時間:2010.04.23
(2010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鑒於《合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不符,且上位法對物業管理的各個方面作了更加詳盡的規定,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其予以廢止,並報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423(批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