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11月29日
規定全文
(2016年11月29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性法規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立法評估包括法規案交付表決前評估(以下簡稱表決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
表決前評估是指擬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的法規案,在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根據需要,對法規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預測和研判的活動。
立法後評估是指根據立法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等情況,對本市現行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質量、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等進行調查、評價,提出修改、廢止法規以及改進立法、執法工作等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立法評估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眾參與、科學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立法評估可以就法規案和法規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就法規案和法規中部分事項進行評估。
第五條 立法評估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備評估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法規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進行評估。
第六條 涉及重大利益調整、重大制度設計以及社會各界反響和爭議較大的法規案應當開展表決前評估。
第七條 表決前評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參與表決前評估的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廣泛性。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法規案的具體情況,可以從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代表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取。
第八條 表決前評估主要圍繞以下方面進行:
(一)主要制度規範的合法性、可行性;
(二)出台的時機是否適宜,是否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具備相應的實施條件,相關配套措施是否能及時到位;
(三)法規案實施後對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可能產生的影響或者帶來的社會效果;
(四)可能影響法規案實施的重大因素和問題等。
第九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各方反映的意見形成表決前評估情況報告,作為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的參考。評估情況由法制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條 地方性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時開展立法後評估:
(一)法規的實施對社會穩定、經濟調控、生態環保有重大影響,或者直接關係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二)立法時的社會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和有關組織對法規的內容以及實施情況提出的意見相對集中的;
(四)根據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所發現問題較多的;
(五)根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提交的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綜合研判評估;
(六)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地方性法規已列入年度立法計畫準備重新制定或者修改、廢止的,不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立法後評估工作。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也可以委託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立法後評估。
第十二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應當成立評估工作組,可以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有關部門以及市人大代表、專家等組成。
第十三條 立法後評估主要圍繞以下方面進行:
(一)法規的立法質量情況,包括法規各項制度和程式設計的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
(二)法規的實施情況,包括對經濟、社會、文化、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環境等產生的影響;相關的配套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已經建立並實施;法規的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的,以及所取得的效益。
(三)法規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機構編制、職能分工、經費保障等主要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有效管用、得到普遍遵守和實現,能否解決實際問題。
(四)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社會公眾的反映等情況。
(五)需要評估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遵循以下程式:
(一)擬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內容、評估方式、評估步驟、職責分工、時間安排、組織和經費保障等;
(二)開展調查研究。可以採取部門自評、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實地考察、專家諮詢、專題調研、問卷調查、媒體網路徵詢等方法,了解和掌握市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對法規內容和實施情況的意見、建議等相關信息;
(三)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立法後評估工作,並向評估工作組提交法規自查報告。
法規自查報告包括自查過程、法規的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修改完善法規的建議等內容。
第十六條 立法後評估應當向社會公開,在鎮江人大網或者其他媒介上公布被評估法規全文和評估事項等信息,根據需要邀請社會熱心公眾參與,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立法後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規實施以及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對法規的立法質量、實施情況等的分析和評價;
(三)提出評估結論和評估建議,即對所評估法規繼續施行或者修改、廢止、解釋、制定配套制度,以及改進立法、執法等的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 評估工作組應當在立法後評估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經主任會議審定後,應當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九條 經過立法後評估,需要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有關提案主體依照法定程式向常委會提出修改、廢止該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對評估提出的立法和執法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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