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市人大代表辦法

2014年10月31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市人大代表辦法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0.31
  • 實施時間:2014.10.31
(2014年10月31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保障和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的主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委會聯繫代表堅持圍繞中心、突出主題、講求實效的原則,要圍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徵求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常委會聯繫代表,要協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通報常委會的工作情況及相關工作計畫,了解代表履行職責情況,指導代表開展活動、依法履職。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採取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接待代表來信來訪以及電話和網路溝通等方式,保持與代表的經常性聯繫。
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按照分工聯繫代表小組和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以重點聯繫原選舉單位的市人大代表為主,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安排聯繫其他代表,每位組成人員分別聯繫市人大代表6-8名。
第五條 代表要求會見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和駐會委員,主任會議成員和駐會委員應當予以接待,常委會辦公廳和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會同有關辦事機構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條 常委會根據審議議題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要通過包頭人大網站提前公布會議議題,代表可提出列席申請,常委會根據會議需要確定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應圍繞相關議題提前搞好調研,並形成書面材料。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整理審議意見、修改決議決定時,應當參考列席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
第七條 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召開有關會議和開展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執法檢查、立法活動時,根據需要邀請相關代表參加。
第八條 常委會利用包頭人大網和人大代表信息管理系統等,為代表提供信息和資料,開展問卷調查,徵求代表的建議意見。
第九條 常委會對代表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建議意見,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或答覆:
1、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按照《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法》的規定,轉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並答覆代表。
2、對代表反映的信訪方面的問題,由常委會辦公廳信訪處按照《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信訪工作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並答覆代表。
3、對代表提出的有關工作性的建議意見,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和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整理後,以“人大代表之聲”刊發,轉交“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處理或參考。“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應將處理情況及時報告常委會,並向代表反饋。
4、對代表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見、建議和要求由相關專門委員會和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負責收集、整理並提出辦理意見,及時報請主任會議研究後妥善處理。
第十條 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負責常委會聯繫代表的日常工作,定期匯總聯繫代表情況,綜合收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常委會辦公廳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做好聯繫代表的有關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聯繫駐本轄區內的市人大代表,對代表反映的屬於本轄區內的事項,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並答覆代表。
旗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為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應向常委會書面報告聯繫代表的情況,並由常委會辦公廳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關於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繫市人大代表的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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