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級國家機關向市級人大代表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辦法

2004年12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級國家機關向市級人大代表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辦法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6.27
  • 實施時間:2013.06.27
(2004年12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使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更好地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市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市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依法享有對全市各方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
第三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是市級國家機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條件和保障的重要方面,是密切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改進工作作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提高工作效率,推進依法治市和各項工作的重要措施,應當規範化、制度化。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情況以及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實施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的重要講話,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唐山人大工作》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通報。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規章、決定、命令等,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實施情況,由市人民政府以《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報》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七條 全市審判、檢察工作的重要情況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法院要訊》、《唐山審判》、《唐山檢察要況》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用人大代表電子信箱和網路平台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制定具體工作制度,明確負責這方面工作的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落實責任制。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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