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小組閉會期間活動的辦法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小組閉會期間活動的辦法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6.27
  • 實施時間:2013.06.27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大代表小組(以下簡稱代表小組)閉會期間的活動,更好地發揮市人大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本級人大代表小組活動。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協助本代表團的市人大代表組成代表小組。每個代表小組由10至15名代表組成為宜,每名代表都要編入一個代表小組。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結合代表的行業和專業組建專業代表小組。
第四條 每個代表小組推選組長1名和副組長1-2名,負責組織本代表小組活動。
代表小組組長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主持代表小組活動,密切聯繫代表,掌握代表履職基本情況,反映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代表在閉會期間開展學習、視察、調研、座談、回原選舉單位述職和聯繫人民民眾等活動;
(三)制定代表小組各項制度和年度活動計畫;
(四)負責代表小組活動考勤,做好代表小組活動記錄,對代表小組活動情況進行總結;
(五)同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反饋代表小組活動情況和信息。
代表小組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並擔負代表小組活動的聯絡工作和其他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代表小組活動是代表在人代會閉會期間活動的基本形式。代表小組應當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積極組織代表開展各項活動。
第六條 代表小組在閉會期間主要開展下列活動: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本級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了解本級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
(三)密切聯繫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
(四)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學習、視察、調研等活動;
(五)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培訓、視察、執法檢查、立法調研和專題調研等活動;
(六)總結交流代表履行職責和聯繫人民民眾的情況和經驗;
(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組織代表開展回原選舉單位述職活動,回答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
第七條 代表小組活動每季度不少於1次。代表應積極參加代表小組的活動,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活動
的,要事先向代表小組組長請假。
第八條 代表小組活動一般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域內進行,也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下,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九條 代表小組可以單獨開展活動,可以與其他代表小組聯合開展活動,也可以參加下級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第十條 代表小組應在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如學習制度、視察和調研製度、總結交流制度、請假制度、聯繫人民民眾制度和考勤制度等,逐步使代表小組活動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一條 代表小組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地實際,在徵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年度活動計畫。
代表小組活動一般應按計畫進行,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也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代表小組活動情況要進行登記,由組長用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印製的《市人大代表小組活動手冊》,詳細記錄代表活動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代表的發言和意見等事項。
代表小組對活動情況要進行年度總結,由組長認真填寫《市人大代表小組活動登記卡》,並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代表小組開展視察或調研等活動,可以聽取有關情況匯報,可以實地察看,也可以就各方面工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對於代表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選任委進行交辦,有關機關、組織必須按照《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辦法》的規定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四條 組成代表小組依法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內容,本市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權利,支持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代表小組依照本辦法開展活動,代表所在單位要給予支持,按照本單位的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福利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在市人大常委會撥付的代表活動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選任委要加大代表小組建設指導力度,積極支持代表小組開展活動,不斷提高代表小組活動的質量和水平。要加強對代表小組組長、副組長的培訓,定期召開代表組長座談會,每兩年至少表彰一次先進代表小組和優秀代表。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密切與代表小組的聯繫,為代表小組活動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協助代表小組制定各項制度和活動計畫,督促檢查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情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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