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漳州市所轄行政區,於一九八五年五月以前為龍溪地區。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設立省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龍溪地區人大聯絡組,同時受中共龍溪地委直接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間:1985-5-5
  • 地點:漳州市
  • 類型:政府部門
漳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常委會主任和主任會議,秘書長與辦公室,各工作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調查研究 視察檢查,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理人民來信來訪,指導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

漳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一九八五年五月,經國務院批准,撤銷龍溪地區,把漳州市升格為地級市,實行市管縣建制。同年九月,召開漳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地級市的人大常委會和其它國家機關領導成員。
(三)二00一年五月,召開漳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市人大常委會和其它國家機關領導成員。
(四)本屆市人大代表名額412人,現有382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35名,現有2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書長1人(常委會副主任兼),副秘書長2人,委員20人。
(五)市人大常委會機關設辦公室、研究室。法制、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華僑台胞民族宗教、財政經濟、農村經濟、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人事代表等7個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各設秘書科,研究室設綜合調研科和宣傳信息科。辦公室下設秘書、人事、信訪、行政等四個科和機關車隊。
(六)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53人。(其中駐會的副主任7人,處級幹部11人,科級17人,科員8人,工勤人員10人)。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漳州市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大的常設機關,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依法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它對本級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依照法定許可權決定本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大的個別代表;討論決定是否許可司法機關擬對市人大代表實施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市人大常委會任期與本級人大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本級人大選出新的常委會為止。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漳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臨時召集。歷屆人大常委會把按照法定時間舉行會議,視為依法行使職權的最基本的形式,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健全。
漳州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職權及每個時期的具體情況確定各次會議議程,綜述涉及十個方面議題:一是學習中共中央、福建省委檔案,全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聯繫實際開展人大工作;二是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及政府所屬部門的工作報告、專題匯報,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或提出書面審議意見,由“一府兩院”或職能部門執行,並跟蹤督促落實;三是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而作出相應的決議,或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分別由“一府兩院”貫徹執行;四是決定人事任免事項;五是根據市人大會議的授權,審議批准市年度財政預決算等事項;六是決定召開市人大會議、審議批准本級人大換屆選舉方案、審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聽取市政府專題匯報、督促辦理代表議案、建議等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七是罷免、補選省人大個別代表;八是研究決定常委會機構設定、建立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九是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辭職報告,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十是討論決定是否許可司法機關擬對市人大代表實施逮捕、刑事審判或採取法律規定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漳州市人大常委會經過二十年來的工作實踐,制定和實施了常委會工作條例與議事規則,使常委會會議逐步規範化;重視選準每次會議議題,會前進行調查研究,會上充分發揚民主;根據每次會議議程,分別確定由“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列席會議答覆詢問,並邀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兼聽各方面意見,提高會議質量。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

常委會主任和主任會議

(一)常委會主任主持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主持常委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對常委會的日常工作作必要的分工。受主任的委託,副主任可以召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
(二)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每月舉行一至二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漳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規定主任會議處理的重要日常工作有35項,按性質而言,可分為兩部分:
一是為常委會會議服務和需提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日常工作。如討論決定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列席人員、提出常委會會議建議議程、決議或決定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於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議題,在常委會會議前先行討論,提出建議、議案、初審意見及有關人選名單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擬訂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組織實施;提出市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方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檢查實施情況;討論常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和常委會委員提出需要答覆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討論人民民眾對“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聽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法院和市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提出處理意見,對重要的專題工作匯報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聽取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或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是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或者協調各辦事機構共同辦理的重要日常工作,如討論決定聯繫市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重要的來信來訪,提出處理意見;聽取和討論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匯報,協調辦事機構之間的重要日常工作;討論決定常委會機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在常委會閉會期間,討論處理司法機關擬對市人大代表實施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通過。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按照職權範圍,由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辦理,或交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並報告辦理情況。

秘書長與辦公室

(一)秘書長。秘書長在常委會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常委會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草擬市人大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議程和日程,檢查落實會議決定的事項;根據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的決定,批辦重要的往來文電;協調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共同為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代表依法盡職,搞好服務。
(二)辦公室。辦公室是常委會綜合性辦事機構。下設秘書、人事、信訪、行政等四個科和文印室。辦公室是為人大會、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依法行使職權服務,具體負責文電起草、文印收發、文書檔案;辦理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事務;辦理信訪;辦理與省內外兄弟市人大常委會的資料交流以及機關的行政、財務管理和賓客接待等項工作,為常委會機關的正常運轉和工作業務的開展,發揮參謀和助手的綜合性職能部門的作用。
(三)研究室。承辦市人代會、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等重要文稿和常委會主要領導講話;圍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中心工作開展調研活動;組織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地方人大工作的套用研究和理論研究;組織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以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的新聞報導,並參與省人代會的新聞報導;編輯出版《漳州人大通訊》和《漳州人大信息》;收集有關人大工作的資料;負責市人大制度研究會的日常事務和社會團體工作。

各工作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是專業性的辦事機構,是常委會開展工作的參謀和助手。在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領導下,按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的受授和要求,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為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服務。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設立,是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健全起來的。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一般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擔任。具體人選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各工作委員會工作範圍記述如下:
(一)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簡稱代表委)負責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有關事項,承辦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縣(市、區)、鄉(鎮)人大換屆選舉的指導,鄉鎮人大及其主席團建設的業務指導,對全市人大代表工作進行指導的工作;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承辦對全市貫徹實施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規情況檢查監督的具體工作;聯繫我市的全國、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負責代表視察等活動的安排;負責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以及信訪件的承辦、交辦、督辦、檢查、總結和歸檔工作,以及省人大常委會轉來的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負責省人大、外市人大、本市各縣(市、區)人大的有關業務聯絡工作,辦理人大人事代表業務方面有關問題的上傳下達工作。
(二)法制委員會:工作範圍著重聯繫了解本級法院、檢察院、市政府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監察和民政等部門執法和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三)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財經委):工作範圍著重聯繫和了解計畫、工業、郵電、交通、外貿、商業、供銷、工商行政、糧食、財政、金融、稅務、統計、物價等部門的依法行政、開展工作的情況。
(四)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簡稱教科文衛委):工作範圍主要負責了解掌握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新聞、計畫生育等方面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華僑台胞民族宗教委員會(簡稱僑台民宗委):工作範圍主要負責聯繫市政府僑務、外事、對台事務、民族、宗教等部門和單位,了解海外僑胞、港澳同胞、歸僑僑眷、台灣同胞、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反映、意見和要求,促進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有關的法律和政策,搞好華僑、台胞、民族、宗教等工作。
(六)農村經濟委員會(簡稱農經委):工作範圍主要負責聯繫和了解市政府農業、林業、農墾、水利、水產、鄉鎮企業等農業農村工作部門依法行政和農村工作情況,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動發展農業生產和搞好農村工作。
(七)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簡稱城環委):工作範圍主要著重了解有關部門對市區、城鎮、鄉村的規劃、建設、管理,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公用設施等工作情況、執法情況和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有關部門依法盡職搞好工作。
各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向主任會議提出常委會審議議題的建議,提供有關材料,提出初審意見等。(二)經常調查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必要時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出報告;(三)對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或建議;(四)對本級政府頒布的有關決定、命令和行政規章,以及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進行檢查,發現有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向常委會提出報告;(五)掌握、綜合、分析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信息、資料,為主任會議提供材料,為常委會起草與本委員會職責範圍有關的文稿;(六)根據常委會或主任會議的安排,負責組織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視察、檢查活動;(七)對本級人大代表提出的與本委員會工作範圍有關的議案或建議,負責進行初審,提出處理意見;(八)聯繫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本級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代表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檢查對代表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九)聯繫本級“一府兩院”的有關對口部門,聯繫下一級人大常委會的對口辦事機構,經常溝通情況,協同工作;(十)負責處理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人民來信來訪及督辦工作;(十一)承辦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與本委員會有關的立法調查工作,對修改或制訂有關的法律、法規草案負責徵集意見,及時匯總上報;(十二)辦理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以及上級人大常委會機關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在選舉人大代表過程中的候選人提名、正式候選人的確定、差額選舉、當選人的得票數等各個法定程式是否符合選舉法的規定。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確認代表當選資格有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否認其當選資格。審查結果形成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

調查研究 視察檢查

市人大常委會按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採取如下方式組織市人大代表調查視察:
(一)代表分散的經常視察。代表在居住或工作所在地不脫產、就地就近開展視察。這種視察方式比較簡便,有利於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可以個人持市人大常委會制發的《代表視察證》單獨視察;可以約集幾位代表一起視察;也可以通過當地人大常委會安排視察;還可以會同縣(市、區)、鄉鎮人大代表聯合視察。代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國家機關、部門和單位應認真辦理,及時答覆代表。
(二)由市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視察活動,每年若干次。一是在市人大會議前,由市人大代表各選舉單位組織視察,了解實際情況,傾聽民眾意見,為參加市人大會議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行使代表職權作好準備;二是開展執法檢查。市人大常委會每年都組織代表對若干部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通過聽取執法機關、部門的匯報,召開有關座談會,下基層向民眾徵求意見等形式,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交付有關機關、部門解決。

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在辦理代表議案、建議中,主要抓以下,幾個工作:
(一)抓緊開好交辦會議。市人大會議閉幕後,常委會根據大會和主席團審議通過的審查意見,按照議案、建議的內容和有關單位職權,逐案確定承辦單位會同市人民政府,聯合召開由各承辦單位的負責人和經辦人員參加的交辦會議,講明辦理議案、建議的重大意義,提出辦理方法、質量、期限等方面的要求,把議案、建議落實到承辦單位。
(二)建立、健全辦理制度和工作網路,使辦理工作逐步規範化、制度化。市人大常委會建立起交辦、督辦、辦文、反饋等一套辦理工作制度;辦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三家聯合,採取多種措施,督促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聯合組成若干檢查組,到部分承辦單位實地檢查察看,聽取匯報,有針對性的加大力度;召開代表座談會、印發《議案、建議辦理結果徵詢意見表》,收集市人大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轉達有關承辦單位;在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中,開展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活動;通過《漳州人大通訊》通報辦理進度、工作經驗和存在問題,推動和指導辦理工作。
(四)三級把關,督促按時辦結,提高辦質量。一是要求承辦單位堅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講究實效的辦理原則,把重點放在提高質量上。二是責成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把好時效關和質量關,採取電話、會議、上門“三催辦”,協調有關單位一齊辦;對少數辦理單位“文來文往”,敷衍辦理,應付了事,代表不滿意的案件,予以退回重辦。三是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把審議議案、建議辦理情況列入議程,聽取市政府和重點承辦單位的匯報,形成承辦單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三級把關。
(五)做好辦理情況的反饋。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有四種:1、能辦即辦,包括問題已經解決或部分解決;2、一時不能辦到、已納入規劃或計畫,統籌安排,逐步解決;3、依照職權範圍,上報待批或轉交下級有關部門統籌解決;4、所提問題因目前條件限制或不符合現行政策,作不能辦理的解決說明。但不論哪一種辦理情況,承辦單位均應書面答覆提案代表,並向人大常委會匯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將上一次人大會議議案、建議辦理情況綜合成為書面報告,並摘編成冊,在下一次人大會議召開時印發各代表團和代表審查監督。

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一)根據代表所屬選舉單位(各縣市區、駐漳解放軍部隊)、工作行業和居住狀況,本著方便代表和有利於代表開展活動的原則,把市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分別編成若干個代表活動小組,確定各組召集人,按屆印發《代表聯繫手冊》給每位代表,建立起代表聯繫網路。
(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建立聯繫代表責任區,實行分片定點,深入基層,聯繫代表的制度,基本上做到每年“四個一”即按責任區召開一次代表座談會,走訪一次代表,組織一次視察活動,發一次聯繫信。
(三)把《市人大常委會刊》、《漳州人大通訊》等刊物發給每位代表,便於對人大常委會工作的了解和監督。
(四)制發代表活動卡和代表視察證,分送郵資總付的代表專用信封、信箋,便於代表就地、就近開展視察活動,及時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市人大常委會在每次召開市人大會議的前十五天至一個月,即把會議所要審議的各種報告稿發給每位代表審閱、徵集民眾意見,為代表在市人大會議期間履行職責提供方便。
(五)市人大常委會還通過認真督促有關部門辦理代表的議案、建議,並向代表反饋辦理情況;徵求代表對議案、建議的辦理意見,密切同市人大代表的聯繫。

辦理人民來信來訪

市人大常委會主要採取兩種辦法,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一)根據“分工負責,歸口處理”原則,分別轉交“一府兩院”和有關部門辦理;有些需要調查了解情況的信訪件,則由常委會辦公室或相關的工作委員會先行調查,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以後再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二)對一些較重要的信訪件或久拖不決的案件,則由常委會領導親自批辦或主任會議研究批辦,辦公室或相關工作委員會加強與受理部門聯繫,督促落實。通過辦理信訪,有利於傾聽民眾呼聲,改進工作作風,自覺接受民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指導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

漳州市人大常委會以憲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為依據,指導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每次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全面開展以前,市人大常委會都首先開展調查研究,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並專門成立“漳州市縣、鄉換屆選舉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抓這項工作。在整個換屆選舉過程中,始終強調要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既要選好人大代表,又要選好縣鄉兩級國家機關的領導班子,保證縣鄉換屆選舉獲得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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