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市農業機械管理總站的農機管理和安全監理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2.將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畜禽屠宰監管職責劃入市農業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農業農村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統籌協調,推進現代農業發展、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和“三農”服務體系建設。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業動植物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
3.加強扶貧開發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參與擬訂各項涉農政策;組織、指導農業執法工作。
(二)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了解掌握和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和農業、農村工作情況;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決策意見和建議,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
(三)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村民籌資籌勞、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和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建設與發展。
(四)承擔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扶貧開發規劃、政策;負責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測工作;按分工組織、協調實施有關扶貧開發的工程和項目;組織協調開展山海協作、社會扶貧、對口幫扶寧夏回族自治區、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和扶助。
(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指導農村基層建設、農村工作機制創新和指導農業及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並指導實施新農村建設、農村小康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管理和服務。
(六)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按規定指導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組織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申報、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七)牽頭研究起草和指導實施現代農業發展的政策規劃,推進現代農業示範區等專項建設;擬訂並指導實施農業產業化、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編制和建立農業產業化項目儲備庫;會同有關單位擬訂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
(八)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流通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畜禽屠宰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指導農業標準化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與監督管理。
(九)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不含林木種苗和花卉)、食用菌菌種、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不含獸藥、飼料及其添加劑在水產養殖環節投入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指導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動植物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依法組織疫情的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相關工作;監測農業災情,組織種子、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研究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的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技術引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與管理工作;依法開展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農業系統勞模的評選和組織指導農民體育健身活動;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給予技術指導與服務;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電商農業等的發展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不含水生動植物、林木資源、陸生野生動物)。
(十三)研究擬訂農墾發展政策,指導農墾系統深化改革;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農場農用土地利用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發展規劃,指導其農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機化促進政策;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農業機械產品的調查,指導、管理農機作業安全工作。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涉港澳台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擬訂漳台農業合作與交流的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
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對照《漳州市農業局信息公開目錄》,編制《漳州市農業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市農業局入口網站上查閱《指南》。
漳州市農業局是全市農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業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漳州市農業局的信息公開由市農業局辦公室負責,市農業局各部門的信息公開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機構負責。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市農業局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主要信息:
1市農業局領導、機構設定、職責範圍、內設機構分工、管理職能及調整變動情況;
2農業工作動態;
3教育培訓;
4農業綜合信息;
5行政審批;
6應急管理;
7人事任免;
8其他政府公開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可參見市農業局編制的《漳州市農業局信息公開目錄》。
2、公開形式
市農業局辦公室在市農業局入口網站上公開市農業局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此外,還將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方便民眾查閱相關信息。
3、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4、查詢方法
公眾可以在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電子信息屏、檔案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查閱市農業局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市農業局公開信息;還可以從市農業局入口網站,通過政府公開信息欄目查詢,或使用信息索引檢索、全文檢索方式獲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開信息。目錄索引的格式為:
索引號 信息名稱 發布機構 內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備註/文號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的市農業局信息外的相關信息,可以直接在市農業局入口網站上填寫並遞交《漳州市農業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從市農業局入口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表》,向市農業局受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表。
1、書面申請受理機構:市農業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漳州市大同新巷6號漳州市農業局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市農業局入口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申請人可通過前述聯繫電話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市農業局入口網站上直接填寫並直接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市農業局辦公室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處理
本局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局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市農業局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4、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難等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調各科(室)、站(中心)之間的工作;抓好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協助做好行風評議工作,保障機關工作正常運轉。負責重大會議組織;負責文秘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檔案、材料、報告的起草,負責督查、檔案、機要、信訪、接待工作,組織農業和農村調研工作,負責宣傳、政務、農情信息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擬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制訂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技術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國家和市財政撥給農業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負責農業專項資金及局直屬事業企業單位經費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及財務審計,指導局屬企事業單位及行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和農業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有關農情企業統計調查研究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設定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局黨組對 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的考察任免;負責幹部、工人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負責局和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活動和服務工作,填報有關人事勞動統計報表,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局機關和事業站、中心、隊的評先工作,組織全市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年終考評,搞好事業單位的工人的考評和技術等級,協同有關部門搞好農業引智工作,協助局黨組抓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貫徹執行省、市農業科研、教育,以及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交流、推廣;制定農技人員、勞動者教育的中長期規劃,組織農科教結合協調工作,實施農業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民培訓,職業教育,農技幹部的德法教育,負責培訓及農民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農職評和頒發農民綠色證書工作,負責農廣校招生等有關事宜。
(三)農業法制科
負責審核和監督行業規範性檔案;對省農業廳及有關部門起草的法規、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提出修改意見;負責擬訂全市農業系統農資打假工作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種子、
農藥、
化肥、
飼料、
獸藥、
食用菌種苗等的監督管理及其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農業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主管行業的行政複議工作;監督管理行業執法工作並指導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行業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主管行業的行政複議工作。
(四)國有農場管理科(掛“南亞熱帶作物開發利用管理辦公室”牌子)
研究制訂農墾及南亞熱帶經濟發展規劃,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墾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建立和完善墾區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全市農墾系統社會,經濟狀況統計,財務決算匯審工作,指導和組織農墾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組織墾區內外合作與交流,指導南亞熱帶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直屬農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墾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活動和服務。
(五)項目與外經科
協調各縣(市、區)、局屬各科、室(站)中心組織實施項目儲備,做到項目確定有調查研究,有可行性論證發展投資方向,及時組織編制上報或轉報項目,引資,開展閩台農業合作交流;制訂的實施農產品創名牌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招商活動或向上爭取項目資金,按計畫統籌組織項目資金到位,掌握好項目實施的時機和對象。規範項目資金管理,強化資金調控功能,保證項目資金投入安全有效,做好世行項目、資金使用過程的跟蹤監督與分析,向領導提供有關情況,確保項目資金合理使用,計畫落實。
(六)市場信息與綜合科
編制全市鄉鎮企業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計畫;制定全市鄉鎮企業及農產品市場發展戰略和行銷流通策略;負責組織舉辦各種行銷活動,參與組織鄉鎮企業開展東西合作、山海協作;負責辦理鄉鎮企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出國考察、辦展、參展,設立國際行銷網點,發展國際貿易;負責有關鄉鎮企業信息、材料綜合、檔案、信訪工作;負責聯絡、協調、接待工作和有關後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鄉鎮企業人才培訓與戰略和規劃,指導鄉鎮企業系統開展職業教育、崗位培訓與繼續教育,推行業主與員工持證上崗制度;舉辦各種人才供需見面活動;負責全市鄉鎮企業系統職稱評審工作;編制各項事業經費預算,負責各項經費的計畫、安排、管理和監督;負責鄉鎮企業財務統計事務。
研究擬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和農業信息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全市農業和農(林)三級(鄉、縣、市)市場信息服務網路,承接國家、省、市有關農產品的信息傳播,及時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農民增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營農產品展銷活動。
(七)科技與工業園區科
編制全市鄉鎮企業科技進步、規劃制定鄉鎮企業技術政策;組織鄉鎮企業推廣、開發和運用“五新”技術;參與規劃和組織實施鄉鎮企業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引導鄉鎮企業集中連片發展;負責鄉鎮企業運行情況綜合分析和統計工作;組織企業建設出口創匯基地,培育大型出口創匯個業和企業集團;負責“貿工農”貼息貸款工作;負責鄉鎮企業涉外事務和國際經濟、科技交流與合作;指導監督全市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企業管理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解決企業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全市鄉鎮企業改革規劃和實施方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鄉鎮企業及直屬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推廣典型經驗;參與組織企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參與全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推薦、考評、審核工作;依法管理鄉鎮企業,開展企業備案登記工作;負責鄉鎮企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引導推動鄉鎮企業開展質量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網終。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