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大會代表小組活動辦法

《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專業代表小組是指地方各級人大在閉會期間依託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按系統將一部分專業相近的代表集中起來履行職責的一種組織形式。專業代表小組由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牽頭組建,每個專業代表小組一般9—12名成員,小組成員應是有關方面工作的專家或是長期從事某方面工作的人員,對該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比較了解。各辦事機構應根據代表所學的專業和自身特長,打破原來按照選舉單位分組的模式,組建專業代表小組,並事前廣泛徵詢代表意見。為更好的發揮代表作用,利用代表的專業優勢,凝聚並汲取各個行業的集體智慧,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周口市人大組織專業代表小組和開展專業代表小組活動。

周口市人民大會代表小組活動辦法
(2009年6月16日周口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提高人大代表小組活動質量,更好地發揮人大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應按照“就地就近和便於組織”的原則組成人大代表小組(以下簡稱“代表小組”)
第三條代表小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代表權利和義務開展活動。本市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代表權利,為代表小組依法開展活動提供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礙代表履行代表職責。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周口軍分區政治部,指導、協助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大代表小組開展活動。
第五條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圍繞“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法規情況,落實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況,辦理落實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議題,以及市人民政府為民辦實事和影響較大的重點工程建設情況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活動。
(三)參加由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和工作評議、專題調研等活動;
(四)密切聯繫民眾,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進工作;
(五)向原選舉單位和選民述職,報告履行代表職責情況,回答原選舉單位和選民對代表小組活動情況的詢問。
(六)總結交流代表活動情況。
第六條代表小組應當制定年度活動計畫。代表小組每年安排活動不少於4次。制定計畫時,要從實際出發,選準題目,注重實效。可根據黨委中心工作、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以及民眾關注的問題等方面,提出小組活動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提交全組代表充分醞釀討論確定。
第七條代表小組可以單獨進行活動,也可以與其他代表小組進行聯組活動。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軍分區政治部應當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八條代表小組活動前,應當制訂視察、調查等活動安排意見。代表小組組長應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事項提前通知每位代表,代表應當做好參加活動的準備。
第九條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注重代表小組活動室建設。根據代表分布情況,有計畫地在機關、社區、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村設定代表活動室,建立健全有關制度,為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提供條件。
第十條代表小組應當建立學習制度、考勤制度、活動制度、述職制度和代表履職檔案,實行年度活動總結。代表無特殊情況應當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因病、因事或外出等不能參加活動的,應事先向組長請假;代表參加活動情況,由各代表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做好統計,並載入每位代表履職檔案。
第十一條代表小組在視察或調查活動中,可以聽取被視察單位的工作匯報,可以實地察看,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視察結束後,各代表小組及時寫出書面視察或調查報告,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
第十二條 對於活動期間發現的重要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形成代表建議。根據建議內容,屬於縣級管轄範圍內的建議,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轉交辦理;屬於市級管轄範圍內的問題,由縣市區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開展爭創先進代表小組和優秀人大代表活動,對積極履行職責的優秀人大代表典型,及時總結經驗,報市縣人大常委會選工委。每屆評選兩次先進代表小組和優秀人大代表,並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各級人大代表小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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