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活動辦法

《赤水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活動辦法》由2007年11月23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活動辦法
  • 地區:赤水市
  • 時間:2007年11月23日
  • 實質:活動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基本信息

(2007年11月23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市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發揮代表作用,履行監督職責,根據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活動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代表職務的活動。主要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查等;
(二)代表小組開展的活動;
(三)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會議;
(四)應邀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五)持代表證就地視察、調研;
(六)走訪選民,了解社情民意;
(七)其他。
第三條 閉會期間活動的內容: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和人大通過的決議、決定,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等;
(二)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查;
(三)檢查了解人大及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
(四)列席市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會議,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五)走訪選民,密切聯繫民眾,了解社情民意,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六)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參加“三帶頭、五個一”、“當五員、做五好”活動;
(八)其他。
第四條 閉會期間活動的組織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查等,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視察、檢查、調查的內容、時間和方式,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選任聯工委具體組織,也可以委託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街道工委組織;
(二)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由代表小組召集人組織;
(三)列席市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鄉(鎮)主席團會議邀請;
(四)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市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按照《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辦法》組織;
(五)持代表證就地視察、調研,由市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街道工委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
(六)走訪選民,了解社情民意,由代表結合自己工作實際進行。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查每年不少於兩次;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每年不少於兩次。
第六條 市人大代表應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在閉會期間專職執行代表職務每年占用的時間不得少於10天;不能參加活動的,應向組織單位請假。
第七條 市人大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是依法執行職務,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時間保證和提供便利條件,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
第八條 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街道工委、代表小組組織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後,應及時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選任聯工委報送活動情況,同時將活動情況記錄在代表履職情況登記簿;代表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應將活動情況記錄在民情筆記。

實施日期

本辦法從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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