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是關於為了保證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進行視察,增強視察實效的一部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7月30日
  • 通過會議:赤水市第五屆第十七次會議
  • 施行時間:2009年7月30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發布

(2009年7月30日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證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進行視察,增強視察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活動,也是代表對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重要形式。
第二條
代表視察分為四種形式: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統一視察,市人大常委會委託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街道工委組織的專題視察,市人大代表小組組織的視察,代表經市人大常委會聯繫安排的個人持證視察。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年初確定代表視察的內容,並作出相應安排。
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一般應統一安排或委託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街道工委組織代表就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重大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集中視察。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視察,應當制定視察方案,經主任會議確定後組織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視察時,市“一府兩院”應配合開展工作,聽取代表的意見,辦理代表交辦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市人大代表小組每年應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活動,視察的內容、時間由代表小組組長同所在鄉鎮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街道工委研究安排。
第六條
根據代表要求,經市人大常委會聯繫安排,代表可以持赤水市人大常委會頒發的代表視察證就地進行視察。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代表就某一問題持代表視察證進行視察。代表持代表視察證進行視察時,遇有代表本人或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問題,應當迴避。
第七條
組織代表開展統一或專題視察,應當選擇不同類型的單位。
第八條
代表在視察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代表應當積極參加視察,代表接到通知後因故不能參加時,必須請假;
(二)要堅持依法辦事,廉潔奉公,不謀私利,不接受饋贈,輕車簡從,儉樸節約。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制度。
(三)不干涉法院、檢察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但可以反映民眾的意見;
(四)代表利用工作時間視察時,要事先告之本單位作好工作安排;
(五)市人大代表小組和代表個人持證視察,要將視察情況及時向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街道工委或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九條
代表參加視察活動,應當聯繫人民民眾,深入了解情況,可採取走訪、現場查看、調閱有關材料、座談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視察時,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可以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屬於基層單位的問題,一般可以口頭或書面向被視察單位提出;
(二)屬於鄉鎮、街道解決的問題,交鄉鎮人大主席團、常委會街道工委處理;
(三)涉及市級單位和上級解決的問題,可以書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按《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接受代表視察時,應當提供相關材料,有關負責人應當向代表如實報告情況,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對代表提出的應當由本地區、本單位處理的問題,能夠答覆代表的,應當場答覆代表;需要事後研究處理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書面答覆代表。
第十一條
代表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視察,可以就視察中發現的問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書面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機關負責人。
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接到代表提出的約見要求後,應認真研究,認為必要時要及時同有關國家機關聯繫,並作出安排。
被約見的有關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給予必要的說明和回答。
第十二條
代表所在單位應支持代表參加視察活動。對代表參加視察的時間給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對待,不影響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農民代表參加視察,享受誤工補貼。
第十三條
代表視察經費列入市級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拒絕或阻礙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的,對提出批評或反映問題的代表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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