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1998 年 5 月 14 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3 年 6 月 27 日 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03 年 6 月 27 日
  • 地點:赤水市
  • 類型: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第五章 質 詢,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經主任會議議定,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或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批准請假外,不得缺席。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應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開會日期、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臨時通知。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內容,市內的各鄉鎮人大專職主席或副主席及各街道辦事處人大聯絡組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遵義市、赤水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不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代常委會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九條 對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或提案人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對任命議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同時聽取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議案初審意見的匯報,然後由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提議案的單位負責人和聯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一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 , 在交付表決前 , 提案機關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 經主任會議同意 , 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需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或主任會議提出 , 全體會議同意,可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工作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報告。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成立特定調查委員會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常委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託,可以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工作報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在會議前十日將報告文本送達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直屬單位)、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報告應在會議前七日送達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交由有關機關(部門)辦理。辦理機關(部門)應在兩個月內,重大問題不超過三個月向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報告辦理結果。

第五章 質 詢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對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問題,可以提出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條 質詢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委託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
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案人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 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的質詢案,由常委會辦公室用質詢通知書將質詢的內容、答覆的時間等事項通知受質詢的機關,由受質詢的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
以書面形式答覆的,必須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後,常委會半數以上組成人員認為不滿意的,受質詢機關應再作答覆。必要時,常委會可以作出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應準備發言提綱,一般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二十五條 表決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可以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六條 人事任免原則上採取逐人表決方式,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進行表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