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06 年2 月18 日 赤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選舉法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原則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提議,可以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會議列席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區域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超過 30 名的代表團,可分設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三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五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大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和報告印發會議。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梳理歸類交大會秘書處,並按《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規劃執行情況、全市和市級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報。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規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市和市級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要指標(草案)、全市和市級預算收支表(草案)及全市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
大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規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市和市級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及時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決議草案、關於全市和市級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市和市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選舉、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席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出席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政黨、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候選人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候選人。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
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 ,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遵義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消,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八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審查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規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市和市級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一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主席團、一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調查委員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四十八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九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決議、決定和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五十條 會議表決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