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工作,根據《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和《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辦法
  • 時間:2006年8月25日
  • 原則:依法監督原則
  • 地區:赤水市
內容,時間,

內容

(2006年8月25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會議通過)
第一條 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執行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公開審理案件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市內影響重大的案件;
(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和強烈要求市人大代表旁聽監督的案件;
(三)當事人向市人大常委會申請要求依法監督,經主任會議同意市人大代表旁聽的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組織市人大代表旁聽的案件;
(五)經上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後,上級法院依法發回重審的案件。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監督原則。市人大代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有組織地進行旁聽監督。
(二)依法迴避原則。市人大代表與案件當事人是近親屬的;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迴避的。
(三)不包辦代替原則。市人大代表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不得組織或引導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非法活動。
(四)只聽不議原則。市人大代表在旁聽庭審過程中,應遵守法庭秩序,不得發表任何評論和意見。
(五)裁判生效後建議原則。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得干預市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活動,可在裁判生效後提出建議。
第四條 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程式:
(一)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是組織市人大代表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聯絡工作。每次組織參加旁聽的代表應當在3人以上。
(二)經主任會議確定同意當事人申請市人大代表旁聽的案件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組織旁聽的其他案件,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在案件開庭前通知市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邀請市人大代表旁聽的案件,市人民法院在案件開庭的3天前與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聯繫。
第五條 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應出示代表證,主動表明身份。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組成旁聽代表小組,推選一名旁聽代表小組召集人,負責收集匯總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議意見,負責向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轉達市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
第六條 案件審理結束後,市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裁判文書(副本)一份送旁聽代表小組召集人收閱,並註明當事人是否抗訴。旁聽代表小組召集人收到裁判文書(副本)後,應當在7日以內將結果及時轉達參加本案旁聽的其他市人大代表並徵求意見。旁聽代表小組認為有重大異議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可以在收到裁判文書(副本)後15日以內,書面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實施個案監督,市人大常委會按照《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公安、審判、檢察機關實施個案監督暫行辦法》處理;如有建議意見,可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反饋。
第七條 有市人大代表參加旁聽時,市人民法院應設定市人大代表旁聽席,為參加旁聽的市人大代表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市人大代表參加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市人大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無固定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參加旁聽,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市人大代表參加旁聽,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時間保證和提供便利條件,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獎金和其他待遇。對有義務協助市人大代表參加旁聽市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而拒絕履行義務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時間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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