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7日唐山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
會議通過 1990年8月22日唐山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3年9月17日唐山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08年9月2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2013年6月27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五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及時了解代表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及各工作部門根據需要,組織代表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工作進行視察、檢查、執法評議、執法檢查,了解情況,研究問題,提出建議。
根據代表要求,為代表就地開展持證視察活動提供必要的服務和保障。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安排,組織代表評議“
一府兩院”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圍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行視察、檢查、調研時,可以邀請代表參加。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要及時研究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以及對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對“一府兩院”及其他機關和組織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及時匯總、梳理和交辦,並認真督辦。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對議案和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匯報,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列席會議,並聽取代表對議案和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意見。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適時召開代表座談會,邀請“一府兩院”領導參加,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或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座談討論,聽取意見。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及各工作委員會在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邀請有關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七條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組織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年中專題調研活動,並形成專題調研報告。
第八條 圍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審議議題,組織代表開展會前集中視察活動。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屆至少召開一次代表活動經驗交流會和代表組長工作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經驗,推動代表活動的開展。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駐會委員,每年年底前集中走訪一次代表,根據需要邀請“一府兩院”領導參加。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駐會委員,要按聯繫代表的分工,採取多種形式聯繫代表,聽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幫助代表解決實際問題。
不駐會委員,要結合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聯繫代表,徵求和反映代表的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要結合日常工作,經常聯繫代表,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為接待代表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駐會副主任輪流接待代表,直接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代表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提前約定來訪的時間。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駐會副主任,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及各工作委員會,要隨時接待並認真辦理代表來信來訪。對代表反映的重大問題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並將辦理結果通報代表。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印發《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唐山人大工作》向代表通報工作情況,介紹代表活動經驗。並根據需要向代表傳送有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學習材料。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組織指導本縣(市)區內的市人大代表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