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必須直接或者通過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議案審查、計畫預算審查、審判檢察工作審查等委員會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天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前,代表以縣(市、區)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唐山部隊代表組成解放軍代表團。各代表團會議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各代表團可劃分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議案審查、計畫預算審查、審判檢察工作審查等委員會名單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議程,通過議案審查、計畫預算審查、審判檢察工作審查等委員會名單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成員分別擔任大會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會議決定事項,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如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主任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大會全體會議執行主席分組名單;
(三)副秘書長的人選;
(四)會議日程;
(五)表決議案的辦法;
(六)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七)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
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做必要的調整。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或有關代表會議,就有關問題進行討論,聽取意見,必要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討論的重要情況要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村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等專門委員會。
在未設專門委員會時,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可以設議案審查、計畫預算審查、審判檢察工作審查等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辦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會議期間的議案和有關報告,由各代表團會議或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必要時可組織大會全體會議或部分代表進行專題審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未設專門委員會時,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審判檢察工作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未設專門委員會時,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議案的提出,不得超過本次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
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代表。
第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該項議案的說明,必要時還應提供有關的資料。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未設專門委員會時,交議案審查、計畫預算審查、審判檢察工作審查等委員會審查,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
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提請人須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議、審查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審查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交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方可頒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未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主席團決定作為議案處理的,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報告;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提出意見,向主席團報告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儘快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能在大會期間答覆的,即行答覆,不能在大會期間答覆的,要在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六個月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授權的工作委員會,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唐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聽取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情況的匯報,並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唐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專門委員會或者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專門委員會或者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對唐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審查意見,審判檢察工作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對“兩院”工作報告的審查意見,分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等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未獲得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意見進行修改。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並作出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撤銷本級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人選,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聯合提名。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主席團將依法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
換屆選舉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提名、推薦候選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草案,經主席團決定印發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全體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同時通知被提出罷免的人員;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交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罷免,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選舉或者罷免投票結果,經主席團確認有效後,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
第三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市人民代表大會未設專門委員會時,其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若干個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在聽取對議案和有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在會議期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口頭或者書面答覆。口頭答覆時,由常務主席指定主持人。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專門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材料來源保密的,應予保密。
第四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對特定問題調查結束後,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供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聽取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大會舉行全體會議審議時,代表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須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代表要求印發書面發言的,由大會秘書處作出安排。
第四十五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和主席團成員在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就同一議題發言不超過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也可以書面發言,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以簡報形式印發會議。
如發個人專題簡報,須經本人審核;本人要求不印發簡報的可以不印發。
第四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有重大不同意見的,經全體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主席團可以決定,由大會全體會議就該項議案是否交付本次會議表決的問題,進行表決。
第四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議表決議案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決定和決議,選舉和表決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