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第六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第十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民代
表大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該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後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四)確認新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會議有關報告材料和其他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督促有關機關在會前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稿,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草稿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臨時
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款規定。
第六條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請假。會議舉行前請假的,應當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批准;會議期間請假的,應當經大會秘書長批准;會議期間請假時間不超過一天的,應當經所在代表團團長批准。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
第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前,代表以設區的市、自治州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駐湘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一個代表團。
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負責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預備會議通過的事項,先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小組會議討論。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事項的決定草案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議程為:
(一)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三)決定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大會需要設立的計畫、預算審查和議案審查等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各項議程,採用舉手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
(二)領導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決定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事項;
(五)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六)通過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質詢案的答覆方式,提出罷免案的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一次主席團會議由大會秘書長召集。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的議程為: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推選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三)決定大會副秘書長;
(四)決定代表大會會議日程;
(五)決定表決議案的方式;
(六)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某些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委託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必要時,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會議討論情況和意見報告主席團。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有關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的基本構想。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依法提出的議案,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列入會議議程;
(二)不列入會議議程的,由大會主席團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應當提出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或者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應當印發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代表。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可以在代表團小組會議上或者代表團全體會議上進行。必要時,經主席團決定,也可以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大會秘書處有關工作機構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並向主席團作修改情況的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
正案印發代表,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必須到會聽取代表的意見,並向大會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代表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承辦機關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處理情況答覆代表,並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再作研究處理,答覆代表。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
第五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各項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決議草案由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
任會議同意後,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省人民政府向大會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全省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各代表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六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應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依照法律規定聯合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
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四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由大會秘書處印發代表。對代表就候選人基本情況提出的有關問題,大會秘書處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體差額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
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三十六條 應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
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七條 被提名候選人不接受提名,應當向主席團寫出書面報告。主席團應當徵求提名人的意見,堅持提名的代表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應當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堅持提名的代表人數不符合法定人數,不應當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應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均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九條 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果某項候選人都沒有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或者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不
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另行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時,應當依法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條 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
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應噹噹場公布候選人的得票數,並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當選人。
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當選,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其他各項選舉的當選人名單,由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大會會議期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
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當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
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和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對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作出補充說明。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八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
會議上答覆的,其他代表團參加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半數以上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質詢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的情況向主席團提出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第八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或者由各代表團按照大會主席團確定的名額分別在本代表團的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可以設立必要的工作班子。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責任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提供情況和材料的單位、個人要求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代表根據大會全體會議的程式安排,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提出,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須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成員、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和其他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和其他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湖南政報》和《湖南日報》公布。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解釋;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1994年3月15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的決定
(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三、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款規定。”
四、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五日前由選舉單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辦理請假手續;會議期間請假的,應當通過大會秘書處辦理請假手續;會議期間請假時間不超過一天的,應當經所在代表團團長批准。”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採用舉手方式”修改為“採用按電子表決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六、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
七、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在推選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上一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出缺時,由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將第一款中的“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出調整”作為第二款。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在“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和”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八、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修改為“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和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的五日前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辦理請假手續;會議期間請假的,應當通過大會秘書處辦理請假手續。
“列席會議的人員在會議上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十、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刪除第二款。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附法規草案或者修正案。”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除第一款中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將第二款第二項中的“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修改為“並於當年九月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和表決,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在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十五、將第五章標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修改為“審查工作報告、計畫和預算”。
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其中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修改為“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交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和省人民政府發改、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七、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向大會作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計畫草案的報告、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向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總預算草案。”
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代表團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及計畫草案、省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在《湖南日報》、湖南人大網等本省主要媒體上公布。”
十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在“副省長”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二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在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省長”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將第二款中的兩處“進行選舉”修改為“進行投票選舉”。
二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並將其中的“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
二十二、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當選,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其他各項選舉的當選人名單,由主席團發布公告。由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大會選舉產生、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湖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進行憲法宣誓。”
二十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在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二十四、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除第一款中“的職務”。
二十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在第一款“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二十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半數以上”修改為“過半數”。
二十七、將第八章標題“調查委員會”修改為“特定問題調查”。
二十八、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刪除第二款中的“一人”;第三款修改為:“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編輯簡報,印發會議。”
三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將第二款修改為:“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不超過十分鐘,對同一議題再次發言的,不超過五分鐘。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不超過二十分鐘,對同一議題再次發言的,不超過十分鐘。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未發言或者有補充意見的,可以提供書面發言材料。”
三十一、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其中的“經會議主持人許可”修改為“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三十二、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其中的“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修改為“採用按電子表決器方式”。
三十三、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其中的“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湖南政報》和《湖南日報》公布”修改為“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湖南日報》、湖南人大網等本省主要媒體上公布”。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