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11.29
  • 實施時間:2013.11.29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於2013年11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9日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不列入會議議程的,由大會主席團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後,應當提出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或者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應當印發下一次代表大會會議。”
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
二、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代表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承辦機關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處理情況答覆代表,並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再作研究處理,答覆代表。”
三、刪除第八條中的“地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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