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諮詢委員工作規則

為了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發揮委員學者和實踐工作者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條例》,結合本市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諮詢委員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15年4月16日
規則全文
(2015年4月16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立法諮詢委員是指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為本市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的專業人士。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聯繫立法諮詢委員,承辦相關工作。
第四條 立法諮詢委員的聘期自頒發聘書之日起,至本屆市人大常委會屆滿自行終止。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需要,經過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增補立法諮詢委員。
第五條 立法諮詢委員人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本人自願,並熱心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三)在法治研究或實踐領域有一定的權威和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聘任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六條 立法諮詢委員可就立法工作中的下列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畫草案;
(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三)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
(四)委託本市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
(五)本市法規清理、立法評估報告;
(六)本市規範性檔案審查報告;
(七)立法中涉及到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以及其他疑難問題;
(八)地方立法中的其他事項。
立法諮詢委員可以接受委託參與起草綜合性、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可以與法規起草單位、立法工作機構聯合申報專項課題,進行社科項目研究。
第七條 諮詢委員意見時應當附諮詢提綱,提綱應當明確諮詢的有關內容,包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組成人員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各方面關注度高且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以及其他重點、難點問題。
第八條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廳、委、室開展立法工作,可以邀請立法諮詢委員參加有關立法調研、論證、聽證、立法後評估和視察等活動。
第九條 立法諮詢委員對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反饋率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廳、委、室對立法諮詢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進行認真研究,對其重要意見和建議可以整理成專項報告,供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參考。
第十條 諮詢委員對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諮詢事項,應當認真研究,按時回復有關意見,重點闡明觀點、理由和依據;需要書面回復的,應當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立法諮詢委員不得以委員的名義,從事與諮詢無關的活動;未經有關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同意,不得向外披露諮詢事項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立法諮詢委員,可以給予適當報酬,從機關立法經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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