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了規範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規則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委員會是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由代表大會產生並受其領導,對其負責;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具體承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務。
第四條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
第六條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重要事項應當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委員會會議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
根據需要,經主任委員決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委員會會議。
因時間緊急等特殊情況無法舉行委員會會議,可以召開書面會議,聽取委員審議意見。
第八條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委員會會議議程,由法工委負責擬定,提請主任委員審定。
第九條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法工委應當在委員會會議召開7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日期、議程以及相關材料送達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
第十條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向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請假,可以提供書面審議意見。
第十一條委員會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應當以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為一人一票,可以採用無計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結果應當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二條委員會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列席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根據需要,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委員會建立工作會議制度。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
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法工委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委員會工作會議主要研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務。
第十五條委員會可以召集有關機關、部門負責人舉行工作聯繫會議,商討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六條委員會審議議案時,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討論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七條委員會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及其他重要檔案,經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由主任委員審定簽發或者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審定簽發。
第十八條委員會的一般日常公文,由法工委起草後,送主任委員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員審定簽發;屬於以常委會或者辦公室名義發出、由委員會承辦的檔案,按常委會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對有關部門報送的公文,由法工委先行研究,提出意見後送主任委員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員審閱。
第二十條本規則由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自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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