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了保證市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好各項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和全國、省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08年2月26日
  • 第一次修訂:2012年3月20日
  • 第二次修訂: 2017年4月28日
規則全文
(2008年2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7年4月28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圍繞中心、突出主題、講求實效。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委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日期,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常委會工作計畫和實際情況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委會全體會議同意。
常委會主任會議擬定議程草案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及時告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準備會議材料,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審查後,於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報送常委會。
第六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議題等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副秘書長、常委會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內容,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屬開發區人大工作室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有關的全國、省、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預算審查監督諮詢專家組成員列席會議;吸收公民旁聽會議。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第九條 常委會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相關議案和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一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職案。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撤職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委會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並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三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常委會有關組成人員,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對人事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一般要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人事任免名單及其有關材料提報常委會。提請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並回答詢問。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責成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有關議案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有關材料可以提交常委會會議參閱。
第十五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或者關於議案的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提出議案的機關負責人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對該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六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或者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印發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書面審議意見,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委會會議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二次審議稿或者修改稿進行審議。
第十七條 常委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對議案進行討論審議。
第十八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委會審議。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評議專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評議專項工作。
專項工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或者評議專項工作前,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形成視察或者調查報告,提交常委會會議參閱。
常委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評議。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印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對專項工作的評議意見,印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同時報送市委,抄送組織人事部門。
專項工作評議所涉及的機關及部門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落實情況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評議意見,專項工作評議所涉及的機關及部門對評議意見研究落實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對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評議的專項工作,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不滿意的,或者有重要問題未解決好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重新報告,再次審議或者評議。
第五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每年六月至九月,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市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審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級決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送交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 每年六月至九月,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整前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常委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審議執法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託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質 詢
第三十五條 在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七條 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交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在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在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委會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九條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委會會議上再作答覆。
第八章 發言、表決
第四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對於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發言和評議發言,常委會辦事機構要安排專人做好記錄,根據要求形成審議意見和評議意見,印發有關機關。
第四十二條 表決議案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三條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四十四條 常委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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