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9年3月10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發布日期:1989-03-10
  • 生效日期:1989-03-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3-10
【生效日期】1989-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89年3月1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五章 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六章 質詢
第七章 表決和通過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西省、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和大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組成,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並行使市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在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並同時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七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組織全部或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圍繞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進行視察。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和各區人大常委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委員,比較了解議案情況的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廳、處負責人和有關單位及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時,設立旁聽席,根據需要邀請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大專院校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到會旁聽。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的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審議有關工作報告或議案時,“一府兩院”應派人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期間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匯總整理後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全體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出席會議的,需向主任會議請假。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的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應當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分管副市長、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簽發,在舉行常委會會議的七日前按規定份數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在提交常委會審議前,根據需要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市人大常委會各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為常委會審議報告時提供意見。
第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後,常委會如認為必要可以作出決議。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不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一條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定議案草案,並向常委會作說明。
第二十二條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提議案的機關應當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關於議案的說明。
第二十四條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議前,提案人和提案機關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常委會聽取說明並審議後,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審查和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統一審查、由政治法律工作委員會向以後召開的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並將其他有關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時不付表決,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五章 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規定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幹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開監督。
第二十九條對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人員,分別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提請。
提請任免的機關應在常委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向常委會報送幹部任免登記表、任免報告和考核材料。在會議期間,應由提請機關負責人到會,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並回答有關詢問。
第三十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後,應以檔案批覆提請任免的機關。對被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在任職期間進行政績考核。
第三十一條在市人代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接受由市人代會選舉的個別人員的辭職請求,但須經以後召開的市人代會會議備案。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章 質詢
第三十二條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三條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並由提質詢案的人員簽名。
第三十四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必要時可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第三十五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七章 表決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任免案或決議、決定,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表決,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表決方式或其他方式。表決方式由主任會議提出,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任免案的表決,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應逐人表決。
第三十九條地方性法規通過以後,應在十五日內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批准後,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告頒布。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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