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1988年6月25日自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第4次修正。該《規則》分總則,會議的召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發言、表決及會議檔案的公布,附則7章36條,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表:1988年6月25日
  • 修訂時間:2014年8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8月26日
基本信息,規則,

基本信息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1988年6月25日自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第4次修正。

規則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6月25日自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28日自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第1次修訂;2007年4月26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4月27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正;2014年8月2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第4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工作報告,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原則上在雙月下旬召開。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必須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日程安排,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各項報告應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20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於10日前將修改後的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在舉行會議10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議題書面通知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單位;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應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7日前,將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送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於舉行會議5日前在媒體上公告市人大常委會開會日期。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並報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同意。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一名副市長、秘書長列席會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審議的議題,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不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駐會副主任委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邀請市政協主席或副主席、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5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副主席列席會議。
公民可申請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召開聯組會議。聯組會議的召開由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
列席會議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參加審議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代市人大常委會擬定議案草案,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二條 提出議案的機關,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對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進行調查研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任免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提案人一般應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交任免案,並附提請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情況表、考察材料和需要作說明的書面材料。提請任命新設機構領導人職務的,應當附上級機關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責成提請機關對擬任命人員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
市人大常委會對任命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
擬任命人員應按要求到會與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並作供職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年度工作測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由其提請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由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市人大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由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再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六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補選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的候選人,有關機關應提供候選人的情況。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審議報告,再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提議案機關或提議案人應當書面提出罷免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時,先由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再由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進行審議。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八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或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可以暫不付諸表決,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審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計畫、預算和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或受委託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的專項工作報告,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和執行情況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經市長或由市長委託的副市長簽署,分別由市長、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主任、局長到會作報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由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報告工作的,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同意,可以委託其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後,可對一些重要的專項工作,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執行;對不作決議或決定的,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將審議的主要意見整理,形成審議意見書,經次月主任會議審議後,由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後,應當進行表決。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專項工作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送交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在三個月內就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提出書面報告。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按職責範圍,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以及執行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形成督辦情況報告提交主任會議審定。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情況進行表決。
表決未獲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成報告機關重新研究處理,並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報告和表決,再次表決仍未獲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的,按《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跟蹤督辦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五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或者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七條 提出質詢案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如仍不滿意,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及會議檔案的公布
第二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的第一次發言不超過20分鐘,對同一個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的審議發言,形成書面審議發言記錄,經發言人審核簽名後,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整理。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要迅速召開會議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進行研究並向其本人反饋採納與不採納的意見及理由。
第三十條 表決議案、決定、決議,須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一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決。
表決議案、決定、決議採用電子表決器方式、無記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規範性檔案和人事任免,在通過後3個工作日之內發文或公布,特殊情況不超過10個工作日發文或公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規範性檔案,在通過後30日內報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聽取的各項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通報及公布方式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後,對每次市人大常委會材料進行彙編印發公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自貢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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