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地區:秦皇島
  • 隸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內容:議事規則
  • 省份:河北省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聽取和審議,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第七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第八章 撤銷案的審議和決定,第九章 罷免案的審議和決定,第十章 發言和表決,第十一章 督促和落實,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和議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為根本任務,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貫徹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體現全市人民的意願,堅持實事求是,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程由主任會議決定。議事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常委會辦公室於會議召開20日前發出會議通知,並於會議召開7日前將會議有關材料送交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有關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列席會議。
根據需要,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駐我市的全國、省人大代表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可以邀請部分市民旁聽會議。
第九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時,有關部門負責人要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向常委會主要領導請假。會議期間,因特殊原因需要請假的,需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在常委會會議紀要上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會後形成會議紀要;在會議上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綜合整理,經秘書長審閱後,印發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和人事任免事項,由秘書長簽發,分別及時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並在市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議案提出的時間,一般應在常委會舉行會議30日前。
第十四條 常委會辦事機構受主任會議委託,可以代擬議案草案,並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機關或者提案人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按規定向常委會辦公室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案機關應當按照《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時,認為該議案需要進一步研究或者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由主持人或者主任會議提議,經與會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可以暫時不交付表決;待交有關機關或者常委會辦事機構進一步調查研究後,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批准,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十九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時,由市長、院長、檢察長到會作報告;市長、院長、檢察長因故不能到會時,可以委託副市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可以向常委會會議報告工作。報告工作時,由部門正職到會作報告。
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調查和工作評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有關情況。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的,由有關辦事機構的正職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條 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一般不超過5000字。報告機關要在會議召開10日前,將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送交常委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可以實行表決制。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同意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在下次會議上重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會議對審議的報告,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三條 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會議議程的有關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提出詢問。
第二十四條 詢問內容應當屬於與會議議程有關的單項問題、具體問題和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被詢問機關負責人應噹噹場給予答覆或者經過研究後在會議期間答覆詢問人。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七條 質詢應當針對下列事項:
(一)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問題;
(二)違反國家方針、政策的問題;
(三)違反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問題;
(四)行政工作中由於決策不當或者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事件;
(五)司法不公,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案件;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和徇私枉法的行為;
(七)其他應當質詢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作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並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或者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九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繼續質詢並要求再作答覆。
第三十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質詢案在未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委員會),由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委員會應當提出調查報告,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監督法》第四十四條所列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監督法》第四十四條所列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監督法》第四十四條所列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監督法》第四十四條所列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委會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 撤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第三十九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監督法》第三十條所列的撤銷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條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監督法》第三十條所列的撤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一條 撤銷案應當寫明撤銷的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九章 罷免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十二條 常委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罷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大個別代表。
第四十三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大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大個別代表的罷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四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
罷免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五條 罷免上一級人大個別代表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簡明扼要。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第四十七條 常委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採用舉手方式,也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人事任免事項,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或電子表決方式,逐人進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表決議案可以贊成,可以反對,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八條 表決議案需要獲得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一章 督促和落實

第四十九條 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以及議定的有關事項,應當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情況或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五十條 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以及議定的有關事項貫徹落實情況,由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檢查。
第五十一條 督促和落實的結果,由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修正權屬於常委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施。2003年8月1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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