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屬性:法規
  • 制定者: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
相關信息,規則內容,

相關信息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

規則內容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四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周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加開或者延期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必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研究決定屬於主任會議職權範圍內的人事任免事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
第六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堅持實事求是,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七條 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程及列席人員。
(二)決定以主任會議名義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對市人民政府向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對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向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三)對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書面答覆。
(四)向常委會會議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五)向常委會提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六)對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七)向常委會提出《監督法》第三十條所列的撤銷案。
(八)對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監督法》第三十條所列的撤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九)向常委會提出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大個別代表的罷免案。
(十)對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大個別代表罷免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一)督促、檢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常委會各辦事機構以及有關組織貫徹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和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十二)提名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
(十三)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的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十四)研究需要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草案。
(十五)研究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及工作總結、工作要點草案,討論和擬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準備事項的建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六)研究決定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向常委會會議提出的調查報告、初審意見或者審查報告。
(十七)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八)討論縣、區人大常委會向常委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重要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十九)決定以常委會名義召開的會議和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開展視察、檢查和評議等重大活動。
(二十)決定屬於主任會議職權範圍內的人事任免事項。
(二十一)討論決定常委會機關工作的有關重要事項和機關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二十二)處理常委會授權的事項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及列席人員,由秘書長提出,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確定。
第九條 召開主任會議,應當在3日前,由常委會辦公室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十條 主任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負責落實或者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 常委會辦公室負責會議的記錄,並根據需要整理印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重大事項,經秘書長簽發,可以發布新聞。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施。2003年8月1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