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為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1989年7月27日
  • 修訂時間:2004年1月8日
  • 重新修訂:2007年5月29日
規則全文
(1989年7月27日清遠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2004年1月8日清遠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主任會議修訂;2007年5月29日清遠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主任會議重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主任會議每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
第四條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或者由主任委託的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五條主任會議必須有主任會議成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同意請假外,應當出席主任會議。
第六條舉行主任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根據會議議程需要,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經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部分代表、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同意請假外,應當列席主任會議。
第七條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討論和草擬常務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要點和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討論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對常務委員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的情況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
(二)討論舉行代表大會會議的時間、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等有關名單草案以及會議工作方案草案和其他有關準備工作事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日期,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報告等是否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並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請會議表決;
(四)討論以主任會議名義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通過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六)討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的事項,或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關於上述人事任免事項或撤職案的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七)討論並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項;
(八)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九)決定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質詢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十)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受主任會議委託提出的關於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代表議案的初審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一)討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或其他專項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進行初審,提出報告後,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二)討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議案,決定是否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進行初審,然後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三)對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口頭答覆或書面答覆。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時,根據提案人要求,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十四)聽取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提出的關於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與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的初審意見,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五)討論代表議案和建議督辦工作的有關重要事項,聽取有關工作機構對議案辦理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並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十六)擬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和指導市轄縣、區及代管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工作方案及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通過;
(十七)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對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十八)對市人民政府決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九)討論、決定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視察檢查或重大調查研究活動,聽取視察、檢查、調查結果的匯報,並決定是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二十)研究處理市人民代表的重要建議、意見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重大問題;
(二十一)討論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重要的申訴和意見,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十二)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三)討論市轄縣、區和代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需要答覆的重要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十四)聽取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依法治市辦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的有關重要事項,必要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十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本級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討論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經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決定將被提出撤職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十六)討論常務委員會機關思想、組織、業務和制度建設的事項;
(二十七)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和需要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主任會議的議題和召開的時間,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或者受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提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或主任委託的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向各工作委員會和代管的依法治市辦及有關科室收集擬提交主任會議審議的議題;各工作委員會、依法治市辦提出擬提請主任會議審議的議題和有關匯報材料,應當先報經分管的常務委員會負責同志審核同意。
秘書長根據主任會議議程,確定各項議案和事項的報告單位,辦公室在主任會議舉行的5日前,通知報告單位。
第九條報告單位應當於主任會議舉行的3日前,將報告檔案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不能按規定時間送交檔案的,有關議題暫不列入主任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於主任會議舉行的2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和議題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並將會議檔案送達主任會議組成人員。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會議時,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指定專人作會議記錄。必要時,應編印會議紀要。
第十條報告單位的正職為報告人。正職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報告,說明原因,可委託副職到會報告。
報告人應當在會前做好充分準備,熟悉報告內容,能夠回答主任會議成員對議案和報告事項提出的詢問。
報告應當簡明扼要,重點突出,條理清楚,通俗易懂。內容複雜、篇幅較長的報告檔案,應當另擬簡要報告提綱作口頭報告。
第十一條主任會議通過的檔案和決定的事項需要行文時,由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簽發,重要的涉及面廣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主任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討論問題、決定事項,要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經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為有效。必要時,重大問題要進行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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