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

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辦法》同時廢止。

主要內容,內設機構,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促進“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評議是地方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垂直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監督形式的深化。
第三條 工作評議應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注重實效、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評議的主要對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所屬單位;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檢察院;
(四)駐秦垂直管理部門;
(五)市人大常委會或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其他需要評議的對象。
第五條 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貫徹執行上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和政府政令情況;
(三)依法履職,為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保障情況;
(四)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和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五)工作成效和存在問題及隊伍建設、作風建設等方面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或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常委會年度開展工作評議的對象、時間、內容和具體安排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後書面通知評議對象。
第七條 根據工作評議需要組織成立評議調查組,評議調查組組成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提名,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評議調查組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組成,可根據情況邀請駐我市的全國、省人大代表參加,還可以吸收其他市級機關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評議調查組負責調查了解情況、起草評議意見等具體工作,評議調查組的日常工作和具體事務,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負責承擔。
評議調查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應做到依法履職,清正廉潔,保守秘密,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客觀公正地開展評議,嚴肅認真地參加評議活動。
第八條 工作評議的基本要求和程式:
(一)評議對象確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制定工作評議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二)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評議單位和評議內容,開通熱線電話,公布電子信箱,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對評議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評議調查組成員進行培訓,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為開展評議調研做好必要準備;
(四)在被評議單位召開工作評議動員大會,宣讀評議方案,明確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動員講話,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作表態發言;
(五)評議調查組採取聽取匯報、約見詢問、走訪座談、查閱資料、問卷調查、民主測評以及視察、檢查等不同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對被評議單位的意見和建議,了解掌握真實情況;
(六)評議調查組在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研究起草工作評議情況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向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九條 被評議單位和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工作評議,為評議調查組走訪、調查、視察提供便利與服務,不得迴避、拖延、妨礙和拒絕評議。對需要調閱有關案卷或資料的,被評議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
第十條 被評議單位應就評議內容,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供專項工作報告,報告要按照第五條規定的內容撰寫,實事求是,總結成績不誇大,查擺問題不迴避,整改措施切實可行。
被評議單位的工作報告應當在評議會議召開前15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秘書處在會前7日發給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人員。
第十一條 工作評議應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常委會會議可以對一個部門或幾個部門的工作進行評議。參加評議調查組的非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列席常委會會議,可以發表意見。
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應結合評議調查組的調查報告,對被評議單位工作報告進行充分審議,並對被評議單位工作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在市新聞媒體上公布。
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獲得滿意票超過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80%(含80%)以上者為滿意;獲得滿意和基本滿意票超過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60%(含60%)以上者為基本滿意;獲得滿意和基本滿意票低於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60%(不含60%)者為不滿意。
第十二條 評議結果以及評議大會提出的評議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整理匯總,形成常委會評議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評議單位。被評議單位自接到評議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制訂整改方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並切實進行整改,3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整改結果。市人大常委會評議調查組對被評議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調查,並就被評議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整改不徹底或不滿意的,可責令被評議單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時限為一個月。
第十三條 工作評議結果的處理:
(一)及時向市委報告評議結果,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通報評議結果,對駐秦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評議結果還應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二)對嚴格執法、政績突出的單位、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有關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三)市人大常委會對整改情況不滿意的,可分別情況,要求被評議單位作出書面檢查報告,並限期整改。對整改不認真的,可依法提出詢問、質詢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作出相應決議。
(四)對被評為不滿意單位的,市人大常委會向有關考核部門通報評議結果,作為對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時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9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秦皇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辦法》同時廢止。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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