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經2010年6月29日自貢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16日自貢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正。該《辦法》共27條,由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
  • 公布機關:自貢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10年6月29日
  • 修正時間:2013年4月16日
基本信息,辦法,

基本信息

2013年4月16日,自貢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修正後的《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

辦法

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
(2010年6月29日自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16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評議是對國家機關工作情況進行的評議,通過評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建議,支持、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發揮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工作監督職能。
第三條 工作評議的對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檢察院;
(四)本級行政區域內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工作部門。
第四條 工作評議的主體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要時,可以邀請部分本級、上級或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評議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條 工作評議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依法履行職責,完成目標任務和創造性開展工作的情況;
(三)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的情況;
(四)廉政勤政,改進工作作風,加強效能建設,為人民民眾辦實事的情況;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進行工作評議時,可以對第五條所列工作評議的內容進行全面評議,也可以就評議對象在某一時期或某些方面的情況進行評議。
第七條 工作評議的時間界限:本屆內評議對象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的情況。
第八條 工作評議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價評議對象的工作;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集體評議。
第九條 工作評議的步驟和方法:
(一)評議準備階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下發工作評議的實施意見;
(二)自查調查階段,評議對象圍繞換屆以來的工作情況開展自查,撰寫工作報告,並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工作評議調查組,適時開展工作評議調查和測評;
(三)評議會議階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工作評議會議,評議對象主要負責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作評議發言、現場測評;
(四)整改落實階段,工作評議意見書面送達評議對象,評議對象應制定整改方案或改進計畫,評議會議後一個月內將整改方案或改進計畫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條 工作評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設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工作評議。領導小組成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辦工作評議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工作評議對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也可以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當年的工作安排和實際情況由主任會議直接確定。
第十二條 工作評議對象應當根據工作評議的內容和要求進行自查、自糾,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匯報材料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條 工作評議會議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牽頭,組織調查組開展評議調查活動,評議調查可以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形式進行。調查結束後形成調查報告,並經主任會議審定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進行工作評議調查時,工作評議對象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十四條 工作評議期間,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評議對象和評議內容,並通過熱線電話,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對工作評議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召開工作評議會議時,評議對象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當按時到會聽取意見,必要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評議會議,也可以邀請社會各界人士旁聽會議。
評議對象應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評議意見,回答提問,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評議有不同意見,可以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參加評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對評議對象整改不力的,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其繼續整改,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工作評議中對評議對象提出的評議意見應進行歸納整理,報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轉評議對象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工作評議實行綜合測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評議對象按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進行現場測評。評議對象所在單位幹部職工測評,社會測評也按上述三個等次進行測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測評、評議對象所在單位幹部職工測評、社會測評各按4:3:3的比例計算綜合評價率。滿意的綜合評價率超過百分之七十的,確定為滿意等次;滿意和基本滿意的綜合評價率超過百分之六十的,確定為基本滿意等次;滿意和基本滿意的綜合評價率未達到百分之六十的,確定為不滿意等次。參加當年工作評議的對象不再參加年度個人工作情況滿意度測評。
第十九條 評議意見和綜合評價結果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按以下程式處理:
(一)向市委報告,並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績效考核部門,作為對評議對象進行年度考核和幹部考核的依據之一;
(二)向評議對象的上一級領導機關通報;
(三)採取適當方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綜合測評評為不滿意等次的評議對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在其整改完畢後責成其再次報告,並進行再次測評,經再次測評仍為不滿意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採取其他監督形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評議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對評議中所反映的評議對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拒絕接受評議、不予落實整改措施的行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責成評議對象限期改正或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檢查;
(二)提請或責成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三)依法提出詢問或質詢;
(四)對特別重大的問題,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五)依法決定撤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需要罷免的,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六)涉及重大問題,需由有關部門處理的,轉交有關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作評議中涉及上級國家機關的問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涉及本級其他國家機關的問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及時責成或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工作評議中涉及其他人員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應及時處理,並在處理完畢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各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支持工作評議,虛心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或評議調查組提出的意見、建議,認真進行整改落實。
評議對象不得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向評議調查組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四條 未進行工作評議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及其他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應在年底將當年的個人工作情況報告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適時進行個人工作情況滿意度測評。個人工作情況報告內容參照工作評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工作評議所需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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