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試行辦法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滿意度測評。被評議單位獲滿意票和基本滿意票之和達到常委會組成人員70%且滿意票達到50%的為滿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試行辦法
  • 滿意:達到常委會組成人員70%
  • 投票方式:無記名投票方式
  • 評議的對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檔案內容,通過時間,實施時間,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監督工作實效,規範常委會工作評議,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工作評議,是指常委會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的全面工作或專項工作進行評議的一種監督方式。
第三條 工作評議堅持依法辦事、民主公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推進工作的原則。
第二章 評議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 工作評議的對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單位;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市人民檢察院;
(四)本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上級國家機關所屬部門或派出機構。
第五條 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踐行科學發展觀,履行工作職責,依法行政或依法司法,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
(四)辦理常委會審議意見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五)勤政為民,廉政建設的情況;
(六)常委會或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評議工作在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
主任會議主要處理評議工作中的下列事項:
(一)確定工作評議的具體對象;
(二)審定工作評議實施方案;
(三)審議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和審定評議意見;
(四)審議通過被評議單位的整改方案;聽取和審議被評議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常委會;
(五)處理評議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作為工作評議的辦事機構,承辦評議工作的有關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
(一)起草評議工作實施方案;
(二)擬定評議活動的具體安排意見;
(三)收集、整理評議活動的有關情況及材料;
(四)承擔評議活動的有關協調、聯絡工作;
(五)協同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督促檢查被評議單位對常委會評議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
(六)起草評議工作總結等材料。
第八條 根據評議工作的需要,組成若干工作評議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員由常委會組成人員組成,邀請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人、市人大代表參加,也可邀請駐市的上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專業人員參加。其主要職責:
(四)主任會議時,有關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會報告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實情況、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干擾調查小組調查和特定問題調查的;
(六)拒不接受質詢和詢問或者作虛假答覆的;
(七)其他妨礙工作評議正常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由有關職權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
(三)責成有關機關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機關及其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作出書面檢查;
(五)責成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撤銷職務;
(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
第二十六條 被處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有關責任追究有異議的,可以向常委會和有關職權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經審查確屬不當的,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十七條 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責成處理的常委會報告。
追究被監督國家機關責任的,應當同時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通過時間

(2010年8月31日南充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實施時間

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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