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規則

為了規範立法聽證活動,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促進地方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規則
  • 通過時間:2017年7月31日
規則全文
2017年7月31日南充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需要舉行立法聽證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立法聽證是指以公開舉行會議的形式聽取、收集公眾對地方性法規案的意見和建議,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決策提供依據的活動。
本規則所稱聽證機構是指組織、實施聽證活動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本規則所稱聽證人是指出席聽證會聽取意見、建議的人員。
本規則所稱聽證陳述人是指經聽證機構確定在聽證會上陳述事實、發表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立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機構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新設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門與管理相對人之間重大利害關係的;
(二)對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有較大爭議的;
(三)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有關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四)其他需要舉行聽證會的。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書面提出舉行聽證會的動議,並載明舉行聽證會的必要性、聽證問題及爭議的焦點等內容,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決定舉行的,應當確定聽證機構。
第六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決定舉行的,應當確定聽證機構。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聽證建議的,先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舉行聽證。決定舉行的,應當確定聽證機構。
第八條舉行聽證會,統一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公告。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十五日前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內容包括聽證會的時間、地點、目的、需要聽證的問題、參加聽證會的條件、報名辦法等事項。
聽證公告和涉及聽證問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在南充日報和南充人大網上公布。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聽證公告的要求可以自願報名申請作為聽證會的陳述人。報名參加聽證陳述的人員應當表明對聽證問題所持的觀點。
聽證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地方性法規案提案人、利益關聯方的代表或者有關專家、學者作為聽證陳述人參加聽證會。
第十條聽證機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五日前向聽證陳述人送達聽證會通知和相關聽證材料,並為其查閱相關資料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聽證會設主持人一名,由聽證機構負責人擔任。聯合舉行聽證會的,主持人由各聽證機構協商確定。意見不一致時,由主任會議確定主持人。
聽證會設記錄員若干名。記錄員應當就聽證會的全過程製作聽證記錄。聽證記錄由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簽名後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聽證會開始前,工作人員應當宣布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聽證會開始時,主持人應當先介紹舉行聽證會的目的和需要聽證的問題,以及聽證人、聽證陳述人等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聽證會應當保障聽證陳述人的平等發言權。
聽證陳述人應當圍繞聽證問題,按照確定的順序和時間發言,如實提供情況和信息,闡明所提意見、建議的事實和依據。
聽證人對聽證陳述人闡述的觀點和依據有疑問的,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其提問,聽證陳述人應當予以回答。
第十四條聽證陳述人闡述性發言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歸納分歧觀點,組織聽證陳述人圍繞分歧點展開辯論。
第十五條報名但未被確定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聽證機構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聽證機構應當依據聽證記錄,公正、客觀地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陳述人提出的基本觀點和爭論的主要問題;
(三)社會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和建議;
(四)聽證機構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聽證報告作為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參考資料,應當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並送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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