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主立法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主立法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6月21日
規定全文
(2016年6月21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序參與地方立法,推進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大常委會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起草、審查、審議和評估地方性法規草案等地方立法活動。
第三條 地方立法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及時公開立法信息,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專題調研以及書面、網路徵詢等多種形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立法信息應當按照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通過鎮江人大網、鎮江日報等有關媒體、信息平台予以公開。
立法信息包括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審查或者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等與立法活動相關的信息。
第五條 編制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立法建議項目徵集時間不少於兩個月。
第六條 地方性法規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法規草案在鎮江人大網公布,廣泛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將法規草案在鎮江日報等媒體上公布。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少於十五日。
第七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審議、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以座談或者書面方式徵求市人大代表、轄市(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利害關係人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意見、建議。
召開座談會應當提前三日發出通知,並附法規草案等相關材料。
書面徵求意見應當註明反饋意見的期限、方式,並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 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論證會應當明確需要論證的具體問題,並在五日前將有關材料送交與會人員。
第九條 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市人大代表、轄市(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利害關係人,有關部門、組織以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會的組織實施按照《鎮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聽證辦法》執行。
第十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立法過程中可以對公眾關注度高、意見分歧比較大、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問題開展問卷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供審議法規案時參考。
第十一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代表的溝通,通過座談、書面、簡訊、微信等方式邀請人大代表參與立法項目建議徵集、法規草案調研論證等徵求意見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並可以邀請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以及安排公民旁聽。
第十二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廣泛開展立法協商活動,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就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法規草案和立法評估事項等徵求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委託立法聯繫點組織開展相關調研等工作。
徵求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可以採取書面或者走訪座談、專題調研等方式。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地方性法規草案前,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專題視察。視察活動可以根據需要邀請人大代表、專家和利害關係人參加。
第十五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地方性法規案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領域的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代表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立法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對收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研究,充分予以吸收,並以適當的方式反饋。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地方立法宣傳工作,增強社會公眾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知曉度,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地方立法,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