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諮詢專家工作規定

為了建立健全立法諮詢專家工作制度,發揮專家在本市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工作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市地方立法對專家諮詢工作的需求,按照專業門類健全、知識結構合理、人員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立法諮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立法諮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為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
第四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在立法諮詢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專家意見。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專家諮詢工作的統籌協調。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專家諮詢的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向專家提出諮詢的,各自承辦諮詢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及專家選聘
第六條專家庫及其專家由下列三個部分組成:
(一)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的專家;
(二)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領域的專家和實務工作者;
(三)語言文字專家、地方方言專家、民俗專家。
第七條專家庫專家的結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知識結構,有法學專家和其他領域的專家;
(二)職業結構,有教學科研的專家和實務工作的專家;
(三)年齡結構,有資深的老專家和已成為學科帶頭人的中青年專家;
(四)比例結構,各領域專家的人數保持合理比例。
第八條選聘專家應當堅持公開、公平、擇優、適用、自願、動態的原則,堅持本人自願和民主推薦相結合。
第九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人選以下列方式推薦:
(一)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推薦;
(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推薦;
(三)市各人民團體、市級專業協會推薦。
第十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人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領導,忠於憲法法律;
(二)具有優良的學術品行,公道正派;
(三)在專業領域內學有所長,善於理論聯繫實際,有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四)熱心參與諮詢工作,並有時間保障。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推薦的專家人選進行遴選,提出專家正式人選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專家正式人選方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向被聘請的專家頒發聘書,並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名義致函專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立法諮詢專家可分為法律組、城鄉建設與管理組、環境保護組和歷史文化保護組等專業諮詢組。專家以專業諮詢組開展活動的,由召集人負責召集。專業諮詢組專家可推舉產生專家活動召集人,由一至二人組成。
專家活動召集人應當按要求做好有關活動的召集工作,反映專家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四條專家聘期從頒發聘書之日起開始,至本屆市人大常委會屆滿時終止。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職或者解聘專家:
(一)本人提出辭職的;
(二)一年之內兩次不參加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邀請的諮詢活動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的。
對專家的解聘,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收集專家的工作單位、職務職稱、研究或者工作領域、聯繫方式等信息,編印成冊,印送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工作委員會等,做好專家庫及其專家的信息維護工作。
專家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三章諮詢事項和諮詢程式
第十七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有關專家提出諮詢:
(一)本市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編制及法規立項;
(二)本市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審議;
(三)本市地方性法規解釋;
(四)本市法規清理、立法後評估;
(五)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本市意見的立法規劃草案、立法計畫草案;
(六)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本市意見的法規草案;
(七)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等監督工作,以及辦理議案、建議;
(八)其他需要諮詢的與市人大常委會職權有關的法律問題。
第十八條向專家提出諮詢,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邀請參加有關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立法調研;
(二)單獨拜訪、約談徵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徵求意見;
(四)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對諮詢事項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可以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意見時,按照專業對口原則邀請部分專家參加會議進行諮詢;也可以採取單獨拜訪、約談等方式向專家諮詢。
邀請專家參加會議進行諮詢的,應當於召開會議的五日前將會議通知、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召開臨時會議或者緊急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專家。
採取單獨拜訪、約談等方式向專家諮詢的,應當提前將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
對專家的諮詢意見應當作詳細記錄。
第二十條採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諮詢專家意見的,應當將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並明確提出復函時間。確需作加急處理的,應當向專家作必要的說明。
採取電子郵件方式諮詢專家意見的,應當將有專家意見的電子郵件或者信息複製保存。
第二十一條諮詢專家意見時應當附諮詢提綱,提綱應當明確諮詢的有關內容,包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組成人員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各方面關注度高且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以及其他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二條專家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諮詢事項,應當認真研究,按時回復有關意見,重點闡明觀點、理由和依據;需要書面回復的,應當提供書面意見。
專家不得以立法諮詢專家的名義,從事與諮詢無關的活動;未經有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同意,不得向外披露諮詢事項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認真整理和研究專家提出的諮詢意見,作為工作的重要參考。
對重大問題的諮詢、專家提出的重要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專家諮詢意見應當歸入工作檔案。
第二十四條對專家在單獨拜訪、約談諮詢時提出的意見,應當適時反饋採納情況。
專家在立法公開、立法論證、立法聽證時提出的諮詢意見,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反饋。
第二十五條應當加強對專家諮詢工作情況的記錄和統計,內容包括專家諮詢的次數、方式等,於每年年底將諮詢意見的採納情況綜合後向專家通報,並將專家諮詢工作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專家諮詢工作成效和專家庫調整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諮詢保障
第二十六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考慮專家的本職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的實際情況,並根據工作需要,主動與專家所在單位溝通協調,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立法諮詢活動。
專家應當妥善處理本職工作和諮詢工作的關係,統籌安排好時間,積極參與立法諮詢活動。
第二十七條應當為專家的諮詢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適當的諮詢費用,具體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公開、立法論證、立法聽證等規定中對徵求和聽取專家意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