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4月22日
規定全文
(2016年4月22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推進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立法諮詢專家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質量,根據《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立法諮詢專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公道正派;
(二)在法律理論研究、法律實務工作方面學有專長,或者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熱心地方立法工作,具有較強的責任心。
第四條立法諮詢專家由市人大常委會聘任,聘期從頒發聘書之日起至本屆市人大常委會屆滿時終止。
對中途因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離任或者辭職,需要增加成員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條立法諮詢專家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聘任關係:
(一)違反國家刑事法律,被司法機關確認其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且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
(三)因個人原因連續一年不能正常參與立法諮詢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的;
(五)其他需要暫停或者終止聘任關係的情形。
第六條立法諮詢專家的主要工作是為市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就下列事項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提供其他諮詢服務:
(一)參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的編制和論證;
(二)參與或者接受委託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
(三)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中涉及到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以及其他疑難問題的論證;
(四)對上級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草案、立法計畫草案及法律、法規草案提出建議;
(五)參與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有關工作;
(六)對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七)對立法工作進行調研、撰寫或者參與調研報告的起草;
(八)地方性法規的評估、解釋、修改和廢止等工作;
(九)其他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職權相關的工作。
第七條立法諮詢專家開展活動的方式有:
(一)應邀參加有關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
(二)當面交流提出意見;
(三)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四)其他方式。
第八條立法諮詢專家參加有關立法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應當根據諮詢內容,事先進行認真準備,並根據需要提供書面材料。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立法諮詢專家列席會議。
第十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專家諮詢的事項應當進行整理研究,作為立法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諮詢內容的需要,及時向立法諮詢專家提供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等有關資料和信息。
諮詢工作應當事先約定時間,提出具體要求,給立法諮詢專家必要的準備。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與立法專家諮詢組的日常聯繫工作。
第十三條立法專家諮詢所需工作經費,從立法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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