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工作評議,是指市人大常委會對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專項工作進行審議和評價的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垂直管理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評議暫行辦法
  • 地區:鹽城市
  • 涉及反面: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工作
  • 類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評議內容,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 評議準備,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 評議調查,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五章 集中評議,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六章 整改落實,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三條

專項工作評議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民主公開、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工作評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具體承辦。

第五條

專項工作評議採取會議評議的方式,一般分準備、調查、評議、整改四個階段。

第二章 評議內容

第六條

專項工作評議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貫徹執行上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情況,落實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情況,以及辦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三)工作成效、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評議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專項工作的議題,應依據《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圍繞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通過以下途徑選擇確定:
(一)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年度工作安排中的重大工作議題;
(二)市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代表對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五)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六)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七)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要求評議專項工作。

第八條

年度被評議單位名單和被評議專項工作議題,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並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年中需對專項工作評議內容進行調整的,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九條

被評議單位及被評議專項工作議題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評議準備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制定專項工作評議方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成立專項工作評議小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中抽調人員組成,也可邀請部分上級人大代表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部分工作委員會委員和有關專家參加調研活動。

第十二條

專項工作評議小組在會議評議兩個月前書面通知被評議單位,要求其開展自查,並做好專項工作報告起草等相關準備。

第十三條

專項工作評議小組組織參評人員學習與專項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

第四章 評議調查

第十四條

評議調查可採取聽取匯報、走訪座談、約見詢問、查閱資料、民意調查、明查暗訪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被評議單位、基層民眾、下屬單位以及上級主管領導和相關單位等各方面的意見,全面、客觀了解被評議專項工作的情況。

第十五條

被評議單位以及有關方面應當根據專項工作評議小組的要求,如實介紹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審計、監察部門對被評議單位進行審計或者調查。

第十六條

評議調查結束後,專項工作評議小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調查報告。

第五章 集中評議

第十七條

被評議單位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評議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工作報告(徵求意見稿),並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工作報告送達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按以下程式對專項工作進行評議:
(一)聽取被評議單位專項工作報告;
(二)聽取專項工作評議小組調查報告;
(三)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四)對被評議單位的專項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單位的專項工作報告按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進行測評。滿意、基本滿意票超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的,專項工作即獲市人大常委會通過。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評議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按照要求列席會議,聽取評議意見。被評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或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評議發言結束後,報告專項工作的負責人要作表態發言。
市人大常委會還可邀請市委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參與評議調查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邀請公民旁聽會議。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將評議結果及時報告市委,抄送市委組織部,並向被評議單位的上一級主管機關通報。評議結果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在進行專項工作評議過程中,如發現被評議單位的專項工作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可暫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評議,交有關部門限期調查。

第六章 整改落實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被評議單位提出的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負責匯總整理,並經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審定形成市人大常委會評議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被評議單位研究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評議單位應按照交辦的評議意見進行整改,並在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評議小組徵求意見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評議未獲通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第二次滿意度測評。對第二次滿意度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或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干擾專項工作評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鹽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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