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暫行辦法》經2014年6月27日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4年6月27日公布辦人。該《辦法》共14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廈門市
- 發文時間:2014年6月27日
- 實行時間:2014年6月27日
公告,辦法,
公告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暫行辦法》已於2014年6月27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6月27日
辦法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暫行辦法
(2014年6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滿意度測評工作的開展,提高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和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 滿意度測評項目由主任會議確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在每年年末提出滿意度測評項目的建議,經主任會議確定後,列入常委會下一年度工作要點。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滿意度測評項目。
第四條 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適時制定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實施方案,經主任會議確定後,印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
第五條 常委會對擬測評項目,應在會前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也可以委託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
視察或專題調研結束後,應形成視察報告或專題調研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負責人,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到會作關於滿意度測評項目的報告。
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會議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七條 滿意度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滿意票數超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為滿意等次;滿意票數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數超過半數的,為基本滿意等次;滿意票數加基本滿意票數不足半數的,為不滿意等次。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滿意度測評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者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測評,測評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十條 滿意度測評的結果連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應於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印送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被測評為不滿意等次的,報告機關應進行整改,並在九十日內向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常委會會議應對整改情況報告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如整改情況報告滿意度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等次,常委會可以在次年再次聽取整改情況報告,或者通過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監督。必要時,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二條 滿意度測評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常委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和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 滿意度測評項目由主任會議確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在每年年末提出滿意度測評項目的建議,經主任會議確定後,列入常委會下一年度工作要點。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滿意度測評項目。
第四條 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適時制定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實施方案,經主任會議確定後,印發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
第五條 常委會對擬測評項目,應在會前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也可以委託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
視察或專題調研結束後,應形成視察報告或專題調研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負責人,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到會作關於滿意度測評項目的報告。
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委會會議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七條 滿意度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滿意票數超過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的,為滿意等次;滿意票數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數超過半數的,為基本滿意等次;滿意票數加基本滿意票數不足半數的,為不滿意等次。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九條 滿意度測評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者按電子表決器的方式,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測評,測評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十條 滿意度測評的結果連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應於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印送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被測評為不滿意等次的,報告機關應進行整改,並在九十日內向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常委會會議應對整改情況報告再次進行滿意度測評。如整改情況報告滿意度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等次,常委會可以在次年再次聽取整改情況報告,或者通過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監督。必要時,常委會可以作出相應決議。
第十二條 滿意度測評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常委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