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4年7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1994年7月30日
  • 適用: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 通過單位:廈門十屆人大常務員會第九次會議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五章 質 詢,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第七章 附 則,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94年7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和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參加集體行使職權的活動。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侯,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擬訂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以前,應當將開會通知、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及有關的書面材料,送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有關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負責人和有關參事列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有關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舉行分組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侯,應當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廈門海事法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由所屬工作部門起草的書面材料,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的書面材料,均於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二十天,報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正式報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分別由市長、分管副市長、院長、檢察長簽署。至遲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十天,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報告工作,報告人應當是市長、院長、檢察長,也可以是受委託的其他政府組成人員、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人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可以對工作報告或者專題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並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九條 提出的議案必須用書面形式,定明議題、提出議案的理由和處理意見。至遲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任會議舉行前三十天,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提請制定或修改法規的議案,必須有法規草案及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提請廢止法規的議案必須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資料。至遲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兩個月,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人事任免案由提請任免的機關負責人詳細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具體情況和任免理由,並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議程的議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受主任會議委託,擬定決議草案。
第二十一條 審議和通過議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提案人作說明;
2、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修改意見和決議草案;
3、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4、對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表決或者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依法提出的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案,撤銷由本級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案,撤銷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職務案,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以及撤銷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案的時侯,提案人應當說明問題的事實根據和理由,並回答詢問。
被撤換的代表,被撤銷職務的人員,被撤銷的不適當規章、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機關負責人,可以到會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會議表決之前,提案人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認為其中尚有重大問題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侯,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五章 質 詢

第二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的質詢案。
第二十七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由提質詢案人簽名。
第二十八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和受質詢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和受質人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和受質詢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的時侯,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九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如對受質詢機關和受質詢人的答覆不滿意時,可以再進行質詢。受質詢機關和質詢人應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指定時間再進行答覆。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質詢案,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個問題的發言不超過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第三十二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表決議案一般採用舉手表決方式,也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通過法規案和人事任免、撤銷職務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應及時予以公布,並依法報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議事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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