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自身建設,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行為,充分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規定
  • 通過時間:2017年6月27日
規定全文
(2017年6月27日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集體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帶頭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出席市人代會及常委會會議,參加對會議各項議題的審議和表決;
(三)在人代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常委會閉會期間的有關活動;
(五)應邀參加市人大各專委會和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學習培訓等活動;
(六)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代表視察、調研活動;
(七)採取多種方式密切聯繫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八)學習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學習憲法及人大業務知識;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加強學習,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常委會會議召開前,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調研,熟悉材料,為出席會議作充分準備。會議期間,組成人員應從大局出發,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圍繞會議議題認真思考,積極發言,不斷提高審議質量。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行使國家權力的關係,不得利用組成人員職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傳播。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根據常委會會議和各項活動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優先保證出席常委會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應在常委會召開前履行請假手續,經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批准,未經同意不到會者,視為無故缺席。
第十條常委會會議期間,組成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中途離會。如有表決事項,常委會組成人員非緊急情況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主動提出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申請:
(一)未辦理請假手續,本年度內無故缺席兩次及以上常委會會議的;無特殊原因本年度累計請假三次及以上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
(二)本人不願意履行職務的;
(三)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組成人員職務的;
(四)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辭去組成人員職務的。
第十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對其進行批評、告誡。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每次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室匯總後,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通報;全年出席常委會會議及參加有關活動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室匯總後,於次年召開的第一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書面通報。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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