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4月27日
暫行辦法全文
(2016年4月27日漯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評議是指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垂直管理部門、政府直屬部門和負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部門工作情況進行的評議。必要時也可以對某些方面的工作開展專項評議。
第三條 工作評議是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深化,目的是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發揮人大監督職能。
第四條 工作評議應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五條 工作評議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情況;
(二)履行職責,為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服務情況;
(三)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情況,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情況;
(四)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認為應當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工作評議對象可組織市人大代表投票推薦、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票決或其他方式提出。專項工作評議議題可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提出或其他方式提出,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第七條 工作評議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實施,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協調,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承擔評議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 工作評議的參評人員為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和部分市人大代表。
第九條 工作評議一般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評議整改、評議會議四個步驟。
第十條 工作評議實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制定,專項工作評議實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制定,主任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一條 被評議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評議,認真開展自查,虛心聽取意見,對存在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實事求是地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評議方案,組織調查組到評議對象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進行調查。
評議調查的基本程式:
(一)向社會公布評議調查對象和信息,徵求意見和建議;
(二)召開被評議單位幹部職工座談會、查閱資料,了解開展工作情況;
(三)徵求被評議單位的服務對象和工作涉及的部門、縣區的意見和建議;
(四)徵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五)徵求市委、市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對被評議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工作評議實行邊評邊改。
評議整改的程式:
(一)評議調查組及時將調查中收集的意見和建議轉交被評議單位;
(二)被評議單位接到交辦意見和建議後,認真及時進行整改;
(三)評議調查組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四)被評議單位將整改情況在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四條 整改結束後,評議調查組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寫出評議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工作評議會議進行評議。
評議會議的主要程式:
(一)被評議單位報告工作;
(二)評議調查組報告對被評議單位調查情況;
(三)分組評議;
(四)各組推薦若干中心發言人進行評議發言;
(五)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無記名測評表決;
(六)當場公布評議測評結果;
(七)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表態發言。
對評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是否進行無記名測評表決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對評議情況有異議的,被評議單位主要負責人可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十六條 工作評議的測評等次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凡滿意票達到及超過組成人員三分之二的為滿意單位,不滿意票超過組成人員三分之一的為不滿意單位,其餘為基本滿意單位。
第十七條 工作評議後,有關工作委員會應及時整理評議意見,評議意見經常委會會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並交被評議單位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 工作評議結果由市人大常委會向市委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被評議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對嚴格執法、業績特別突出的單位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予通報表彰。
第十九條 測評結果為滿意和基本滿意的單位,要在適當時候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評議意見整改落實情況;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單位,應對其問題進行深入整改,並將整改情況適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報告經常委會會議表決,仍為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可視情況依法採取提出質詢案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依法採取撤職、罷免等措施處理。同時,向市委報告整改評議結果,作為市委考核領導班子和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