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是一種地方法規,在1990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80401
- 生效日期:1990-07-19
- 發布日期:1990-07-19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0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依法實行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實行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監督的議案,協助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受常務委員會委託承辦監督的具體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駐各地區的人大工作機構,受常務委員會委託承辦對地區行政公署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監督的具體工作。
(一)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命令;
(三)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規定、辦法、決定,辦理的大案要案及辦案中的重大問題;
(四)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太原市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中的問題所作的解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太原市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該市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法院工作報告、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執行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改革、開放中的重大事項;
(六)關係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
(七)地方國家機關的廉政建設;
(八)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可以聽取和本委員會有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匯報。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二)體制的重大改革的方案;
(三)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
各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院的規範性檔案,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抄送地區人大工作機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太原市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市地方性法規所作的解釋,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人民政府、太原市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具體套用中的問題所作的解釋,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重大問題;
(二)違反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問題;
(三)行政管理工作、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失誤。
對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提出的質詢案,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的,應同時通知同級人民政府。
特定問題調查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由主任會議依法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特定問題調查結束後,調查委員會應將調查結果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