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3-11-23
【生效日期】1993-11-2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任免。
(一)檢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及有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匯報,參加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
(四)聯繫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接待和受理代表的來信來訪,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
(五)組織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集體視察,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評議地區行政公署及有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對法律的修改意見和對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七)了解本地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情況,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八)指導縣(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九)聯繫和指導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地區人大工作會議,研究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十)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付的其他事項。
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規範性檔案,應送地區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