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7.29
  • 實施時間:2001.07.29
第一條 為規範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進一步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工作委員會是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在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街道工作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基層民主和法制建設;
(二)按照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和部署,組織轄區內的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活動、執法檢查和評議工作;
(三)聯繫轄區內的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接待代表的來訪,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督促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組織和指導代表進行學習,開展活動,聯繫選民,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五)對街道辦事處和區(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轄區內經濟建設、社會治安、社會保障和人民民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與《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開展自治活動;
(八)在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的領導下,承辦轄區內(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有關工作;
(九)辦理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街道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由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任免。
第五條 街道工作委員會議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六條 街道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街道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區(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及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轄區內的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八條 街道工作委員會與街道辦事處和區(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應建立負責人聯繫制度,互相通報主要工作情況,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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