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在2010.12.20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12.20
  • 實施時間:2010.12.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主任會議,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第八章 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第九章 聯繫代表和視察工作,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要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和促進本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要聽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密切聯繫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要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常務委員會要保證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旗、縣、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決定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提出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五)提出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六)提出會議日程草案;
(七)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八)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和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建、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三)授予市級榮譽稱號;
(四)常務委員會應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一)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二)執行全國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四)審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本級財政決算草案;
(五)處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申訴和意見的情況;
(六)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及人民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七)常務委員會應監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四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市長、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接受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長、副市長,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批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的旗、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下列任免事項: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
(二)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
(四)根據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五)根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旗、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十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和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受理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第十九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出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個別代表,接受個別代表的辭職。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撤銷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常務委員會許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並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圍繞建議議程進行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審議情況,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和組織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長或者副市長和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列席會議;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
依照會議議程,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在本市的全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提案人說明。
第三十四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五條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主任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三十九條 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三)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四)對提出的質詢案,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覆;
(五)決定組織視察或者專門問題調查;
(六)聽取市人民政府和所屬市、辦、局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
(七)聽取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情況的匯報;
(八)向常務委員會提名各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部分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
(九)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之間的日常工作;
(十)處理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
(二)負責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工作;
(三)提出提請主任會議討論事項的方案;
(四)閱批重要文電,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五)負責同有關方面的聯繫、協調工作;
(六)負責協調辦公廳同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之間的工作;
(七)處理主任會議,主任、副主任交辦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會議,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根據需要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專門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可以參加會議。

第六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四十三條 辦公廳是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辦公廳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主要職責:
(一)為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和有關參考資料;
(二)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服務工作;
(三)起草常務委員會綜合性檔案,編輯出版市人民代表大會《檔案彙編》和常務委員會《會刊》、《工作通訊》等刊物;
(四)負責文書處理,機要保密、資料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人大工作信息;
(五)徵集、整理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負責對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催辦工作;
(六)承辦常務委員會任免常務委員會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承辦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對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的具體工作;承辦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七)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行政工作、人事保衛工作、離退休幹部職工工作;
(八)承辦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廳務會議由辦公廳主任主持,研究處理辦公廳日常工作。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內務司法、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民族宗教僑務、農業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四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的會議和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專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辦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有關議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專門委員會有關的議案,草擬地方性法規草案;
(三)對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進行審查,發現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財政預算決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進行審查,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五)聽取市人民政府所屬委、辦、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題工作匯報;
(六)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並整理上報;
(八)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並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九)受理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十)承辦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工作委員會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五十條 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辦理常務委員會指導旗縣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具體事宜;
(二)辦理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選舉和補選的具體工作;
(三)承辦常務委員會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對本級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徵集、轉辦、督辦工作,承辦聯繫人民代表、組織人民代表學習、視察的具體工作;
(五)提出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草案;
(六)起草和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規範性檔案;
(七)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發現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提出報告;
(八)開展地方立法的理論研究,負責人大幹部法律、法規學習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答覆和請示有關法律問題的詢問;
(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第九章 聯繫代表和視察工作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隨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常務委員會實行主任、副主任接見代表制度,定期聽取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十二條 對代表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聯組、代表小組工作會議,交流情況,總結經驗,推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情況或者重大活動,通過代表聯組、代表小組向代表通報,接受代表監督。
第五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要聯繫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草擬地方性法規或者開展專題調查時,應邀請熟悉有關專業的代表參加。
第五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要組織代表進行多種形式的視察活動。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有計畫地進行視察和調查研究,並提出報告。
第五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到基層視察、調查研究,要走訪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代表在視察工作中,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同旗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繫。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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