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2.01
  • 實施時間:1984.1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委員,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主任會議,第四章 秘書長、辦公廳和各工作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的各項職權,即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討論、決定本省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法決定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等。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全省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委員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臨時召集。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將開會日期、議程草案,在一個星期以前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研究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
第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委、廳、局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各項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長或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會議;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省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組和部分市、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以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按規定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分別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單位貫徹實施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貫徹實施情況。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要積極參加和開好常務委員會會議;要圍繞審議的議題以及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要同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認真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辦理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和主任會議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對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作必要的分工。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職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三)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
(四)討論、決定辦公廳和各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五)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半個月舉行一次,必要的時候可隨時召集。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副秘書長、各委員會和辦公廳負責人視需要列席主任會議,必要時邀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章 秘書長、辦公廳和各工作委員會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在常務委員會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組織草擬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議程和日程,檢查落實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協調辦公廳和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的決定精神,批辦重要的往來文電。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是常務委員會的綜合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辦公廳負責了解、綜合情況,加強同各方面的聯繫,辦理常務委員會的檔案起草和秘書、人事、信訪、檔案、行政事務等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委員會、建設八個基地審議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等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分別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委員會受常務委員會領導,對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規劃、初審或組織草擬等工作。
(二)對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處理意見;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質詢案,提出報告。
(三)了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情況;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法規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委、廳、局的決定、命令、指示、行政規章,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如果有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對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地區聯絡組是常務委員會與各縣(市)人大常委會的聯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傳達貫徹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主要精神;檢查了解憲法、法律和省人大常委會各項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所在地區各縣、市人大常委會交流經驗;聯繫人民代表,傾聽民眾呼聲;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溝通上下聯繫。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根據本條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崗位負責制。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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