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4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80701
  • 發布日期:1984-03-24
  • 生效日期:1984-03-2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4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第四章 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
第七章 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第八章 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行使職權。
第三條省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是:領導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令、政策,從本省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審議和批准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提請審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議制定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擬訂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討論、決定本省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公安、司法、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審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的本省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政策、法令、規定的正確實施;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或撤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等。
第四條省人大常委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
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要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繫,貫徹執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充分發揮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保證和維護憲法、法律的實施;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人民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努力工作。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七條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均可向常委會提出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提出的議案,一般先交常委會有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常委會要定期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並可根據工作需要,作出必要的決議。
第十條在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四人以上,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委、辦、廳、局提出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在會議上口頭答覆。
第十一條在常委會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辦公廳或有關委員會整理後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人事任免和其他議案等,採取舉手表決方式,由常委會組成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及所屬有關的委、辦、廳、局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市、州人大常委會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擴大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和決定,分別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實施,同時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第十五條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委會會議日期和議程草案;
(二)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議案草案;
(三)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
(四)討論、決定辦公廳和各委員會提出的重要事項;
(五)處理常委會授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六條主任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視工作需要,可列席主任會議。
第四章 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常委會設辦公廳、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委員會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十八條辦公廳下設秘書處、人事處、代表工作處、老幹部工作處、行政處和主任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常委會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的準備工作,常委會機關的文秘、檔案工作,老幹部工作,代表聯絡,人民來信來訪,機關人事,安全保衛和行政事務工作。
第十九條各委員會在常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為常委會審議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議案草案,做好準備工作;
(二)按各委員會的分工,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情況,進行了解,提出報告;
(三)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命令、指示和規章,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如有同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應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四)對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所屬的各委員會交付討論的法律草案,由有關委員會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整理上報。
第二十條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二十一條省人大常委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下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須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以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確定和分配以及選舉部署,由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並將選舉結果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產生後,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向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經常委會會議確認其代表資格,在下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常委會應通知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補選。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省人大常委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
第二十六條省人大常委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集前,應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擬訂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並通知有關方面及時做好準備工作;
(二)草擬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三)草擬會議的各項決議;
(四)提出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等項建議名單;
(五)確定各代表團的組成;
(六)成立本次會議的辦事機構;
(七)做好會務籌備事項。
第七章 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
第二十七條省人大常委會要熱情接待人民民眾的來訪,及時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人民民眾提出的批評、建議、申訴和控告,由辦公廳轉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並將結果答覆本人。對重大問題,常委會的辦事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提出的重大問題,要親自批辦或接待。
第八章 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人大常委會應有計畫地組織委員、代表對一些基本的、長遠的、重大的問題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綜合性的視察和調查研究,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由辦公廳負責組織;專題性的視察和調查研究,由有關委員會負責組織。視察和調查研究結束後,要寫出報告。
第三十條在視察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屬於應由所在市、州、縣(市、區)解決的,建議當地人大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屬於應由省有關部門解決的,交省有關部門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各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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