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是1993年9月4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4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檔案來源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重要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聯繫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協助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代表通報有關情況,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服務工作;
(四)了解本地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重要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指導本地區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六)聯繫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了解情況,指導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七)檢查、督促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受理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八)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地方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一)召開地區性的工作會議應告知地區工作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可派員參加會議;
(二)規範性檔案應抄送地區工作委員會;
(三)對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的代表視察或調查研究活動,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四)對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
(五)對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本地區審判和檢察機關的人員,應聽取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