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是1993年9月4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4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9-04
【生效日期】1993-09-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渭南、漢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全稱“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XX地區工作委員會”。
第三條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地區工作委員會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計畫和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工作。
第五條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聽取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重要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三)聯繫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協助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意見和要求,及時向代表通報有關情況,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服務工作;
(四)了解本地區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重要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指導本地區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六)聯繫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了解情況,指導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七)檢查、督促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受理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八)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七至九人組成。工作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
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地方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七條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辦公室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重要問題由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九條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邀請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居住在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本地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十條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應加強與地區工作委員會的聯繫,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一)召開地區性的工作會議應告知地區工作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可派員參加會議;
(二)規範性檔案應抄送地區工作委員會;
(三)對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的代表視察或調查研究活動,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四)對地區工作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
(五)對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本地區審判和檢察機關的人員,應聽取地區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由委員會任免,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備案。
第十二條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經費、辦公條件等由地區統籌解決。
第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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